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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又偷又抢被判刑七年并处罚金万元
发布时间:2015-05-29 14:34:30


    本网讯(唐海奎)  四川省营山县花季少年章思财,想过上富足安逸的生活,却又不愿吃苦。囊中羞涩之际,竟通过偷、抢等非法方式找钱用,最终把自己送进了高墙。2015年4月29日下午,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章思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

    章思财今年17岁,初中毕业后未继续上学。2014年8月1日凌晨,章思财伙同陈某(已判刑)将他人停放在县城小东街旁某居民楼下的一辆摩托车盗走。2014年8月3日凌晨,章思财伙同马某等人在营山县城一网吧外,抢得侯某现金250元。2014年8月24日晚,章思财进入县城居民朱某家,持刀抢走现金100元。之后,章思财嫌钱少,又挟持朱某寻找银行卡未果,遂将其身上剩余的现金110元抢走,并逃离现场。

    2014年8月24日,章思财被抓获归案;因其涉嫌盗窃罪、抢劫罪,次日被公安机关刑拘,同年9月5日被执行逮捕。经鉴定,章思财偷窃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83元。到案后,章思财对失窃的摩托车主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2015年2月26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思财犯盗窃罪、抢劫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章思财在审判时尚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营山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章思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抢劫罪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思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章思财伙同他人或单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语言或持刀相威胁等方法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所有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章思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章思财实施犯罪行为时尚未成年,对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章思财对部分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且取得了谅解,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章思财所实施抢劫的对象之一为老年人,对其可酌定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章思财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其实施的抢劫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章思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因本案系未成年人犯罪,故文中被告人姓名使用了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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