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包华斌)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江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2010年底,罪犯潘小华(已判决)到江西省抚州某花炮厂找到江文华,联系购买鞭炮。双方经商议确定,由江文华生产仿冒湖南醴陵茅坪出口花炮厂的大地红鞭炮,并负责运输到三明市销售给罪犯潘小华。至2013年4月,江文华多次在厂里生产响数不足、未经检测的仿冒湖南省醴陵市茅坪出口花炮厂的大地红鞭炮,并在未取得运输、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运至三明销售给罪犯潘小华。2010年12月至2013年5月期间,罪犯潘小华转账江文华人民币553650元,用于支付大地红鞭炮货款。同年5月10日,公安机关在罪犯潘小华租用的仓库内查获江文华处购入但尚未销售的各类爆竹共计686件。经鉴定,被扣押的686件鞭炮具有易燃易爆性质,均为不合格产品。同年12月25日,江文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江文华在销售鞭炮给罪犯潘辉煌期间共获得利润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文华违反国家对有关产品的管理规定,冒用他人商标,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江文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江文华系初犯,且积极退赃,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