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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电瓶被发现 男子持刀拒捕并咬伤保安领刑
发布时间:2015-06-05 16:50:22


    本网讯(黄丽丽 黄奎)  一名“80后”无业男子在超市停车场附近盗窃电瓶时被保安发现,为脱身,竟持牛角刀与保安对抗并咬伤保安,结果盗窃演变成抢劫。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文俞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作案工具T型套筒一把、牛角刀一把、辣椒水一瓶,予以没收。

    2014年9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黄文俞看到陈某停放在贵港市港北区凤凰二街华隆超市停车场后面小巷的一辆黑色绿源牌电动车坐垫未盖牢即产生盗窃电瓶(价值人民币600元)的念头。后黄文俞用一把T型套筒将该辆电动车坐垫后面的两颗螺丝钉扭出来实施盗窃时,被华隆超市停车场保安龚某、刘某发现,二人即上前对黄文俞进行质问,并制止其逃离现场。黄文俞遂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牛角刀抗拒抓捕,在牛角刀被龚某抢走后又掏出随身携带的一瓶辣椒水想喷龚某、刘某,但被龚某、刘某按倒在地,黄文俞用牙齿咬了龚某右边手臂一口。后黄文俞被龚某、刘某和赶来的韦某三人共同制服。经鉴定,被告人黄文俞携带的牛角刀属于管制刀具;龚某右手手臂的伤情属于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黄文俞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1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文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凶器相威胁并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文俞已经着手实施抢劫犯罪,但既未劫得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人身伤害后果,属抢劫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文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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