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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打工遭遇包工头欠薪 农民工起诉索报酬
发布时间:2015-06-12 11:09:43


    本网讯(覃世武)  本想赴邻县好好打工赚钱的张朝通、黄禹,却遭遇包工头欠薪。经过多次索要,包工头允诺在2015年1月8日还清工钱并出具欠条。然而,满心欢喜的他们却换来无限的失望。允诺到期后包工头避而不见,甚至玩起了“躲猫猫”。张朝通、黄禹不忍幸苦打工赚来的血汗钱随时可能付之东流,遂将包工头起诉至法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张朝通、黄禹诉被告何法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何法霖支付原告张朝通、黄禹的劳动报酬32789元及逾期利息。

    2014年8月,何法霖承揽了位于灵山县陆屋镇江滨路的一处工程并雇佣张朝通、黄禹进行施工。双方达成“工作报酬为每人每天200元”的口头协议。工程竣工以后,何法霖没有依约支付相应工钱给张朝通、黄禹。2014年11月16日,何法霖书写欠条一张交予张朝通、黄禹,欠条载明“今欠到张朝通、黄禹人民币三万贰仟柒佰捌拾玖元整(32789元),定于2015年1月8日还清,逾期不还按千分之二十计算利息,从欠款之日起计算”。到期后,经张朝通、黄禹多次催讨,何法霖均没有支付该款项。无奈之下,张朝通、黄禹遂起诉到浦北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何法霖支付劳动报酬32789元及逾期利息。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朝通、黄禹作为被告何法霖雇请的施工人员,两原告就其劳动报酬与被告进行结算,并双方达成付款协议,被告就此出具了欠条一张,该欠条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被告应按该欠条履行付款义务。该欠条约定有付款期限,现期限届满,被告仍未支付,两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劳动报酬以及利息,于法有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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