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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妻子遭调戏 丈夫纠集多人殴打对方被诉赔
发布时间:2015-06-23 11:23:01


    本网讯(张瑜)  一男子怀疑他人调戏自己妻子,遂邀约上舅兄组团殴打对方,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侵犯他人正当权益。2015年4月10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人郑伟、周瑜、周健、周凯、周志军、周鑫赔偿原告李松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项目共计17667.37元。以上赔偿,被告六人负连带责任。

    郑伟的妻子周某某系周瑜的妹妹。郑伟认为李松在2011年农历12月4日时曾调戏过自己的妻子,并且对此事没有给自己一个交代,于2014年2月2日找到李松,对李松的脸部击打一拳,被其他人劝阻后分开。2014年2月3日,郑伟邀约已经喝了酒的周瑜等被告五人,加上自己一共六人驱车赶往李松家,在郑伟对李松进行指认后,被告六人遂对原告李松进行殴打。在此过程中,屋内的电灯出现几次熄灭的情况,混乱中伤及李松的母亲。随后李松又被几人拉到堂屋殴至其躺在地上,因李松之兄李守军将父亲拉至两帮人中间,并承诺将在三天之内给被告等人交代,被告六人才离开李松家。随后,李守军向公安机关报警,李松及其母亲于当日被送往百纳乡卫生院医治,次日转入大方县中医院住院39天,共计支付医疗费用10185.37元。

    经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对郑伟处以10日行政拘留,对周瑜处以15日行政拘留,对周健、周凯、周志军、周鑫处以7日行政拘留。在原告及其母亲住院期间,周瑜曾将5000元人民币作为李松及其母亲的医疗费用交给李松之兄李守军。

    2015年3月2日,李松诉至法院,要求六被告赔偿自己因此次人身损害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非法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郑伟如认为李松调戏自己的妻子,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处理,而是在自己殴打对方之后,又邀约已经喝了酒的周瑜等人前往李松家中对李松进行殴打,并伤及李松之母亲,对李松因此而造成的相应损失,被告六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因造成的损害轻微,未达到伤残情形,且被告等人也因此被行政拘留,故不予支持。对周瑜已经给付的5000元医药费,予以减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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