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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女学生转学后邀好友殴打昔日同学被诉
发布时间:2015-05-21 09:01:46


    本网讯(李思山 董鹏)  近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上津法庭审结一起中学女生间健康权纠纷案,三名未成年女中学生将另一名女学生打伤,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被打者损失14722.30元。

    舒某(女,14周岁)曾在郧西县第二中学读书,后转入其他学校学习。因在二中读书期间与同学朱某发生过纠纷,一直怀恨在心,借机报复。2014年6月18日下午,舒某邀约蒋某(女,17周岁)、王某(女,14周岁)到郧西县第二中学找到朱某在该校的学生寝室,因朱某不在寝室,舒某使用水及“84”消毒液将朱某床铺及被褥泼湿后离开。当晚,三人再次前往朱某的学生寝室,待朱某回到寝室后,被等候在其寝室的舒某用巴掌殴打朱某左面部而引发二人厮打,王某、蒋某见状上前拉住朱某并用脚踢打朱某的腿部,舒某趁机再次用巴掌殴打朱某的左面部数次,致使朱某左耳受伤。朱某的伤情医院经诊断为左耳外伤,鼓膜穿孔、左耳传导性耳聋。经鉴定,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事情发生后,郧西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2014年8月29日,以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分别对舒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罚款400元,对王某、蒋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后双方就损害赔偿事宜经公安机关调解未果。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郧西县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朱某各项经济损失计款14722.3元,由舒某赔偿70%,计款10305.61元;由蒋某、王某各自赔偿原告15%,计款2208.35元;三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执行事项由三被告的法定监护人(即三女孩子父母)承担监护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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