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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伙同他人入户盗窃电视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7-01 11:58:28


    本网讯(张瑜)  2015年6月29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一未成年人因入户盗窃电视机,法院判决其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5月的一天,被告周某与王某(在逃)相互邀约盗窃,二人窜至黔西县新仁乡慕村衙院组,进入被害人徐明仙家中,将其家中一台价值1480元的液晶电视机盗走。周某将该盗窃所得的电视机出卖给他人,得款400元之后二人分赃。案发后,所盗电视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受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4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介于周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岁,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且周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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