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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中院发典型案例为大学生暑假打工提供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5-07-14 13:57:17


    本网讯(王飞舟)  每年七月份是各地大学陆续放暑假的时间,每年暑期都有大量大学生或出于补贴学费,或出于社会锻炼,或出于挣零花钱等目的,利用长达两个月左右的假期到企业打工。由于大学生社会阅历较浅,生活经验不足,法律知识欠缺,这一群体便成为骗子眼中的“猎物”或不法之徒坑害的对象。大学生暑期打工如何避免进入骗子的“圈套”,权益受到损失时又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近年来审理的部分案件,为大学生暑期打工的大学生提供法律咨询和个人权益保护。

  【案例一】莫贪超高收入,小心进入传销窝点

    案情介绍:来自陕西省某市的小张是南阳市一大学大二学生。2012年7月学校放假后,打算打工挣钱买部好手机。一听是暑期工,很多企业都不愿意招收。就在小张一筹莫展之际,同学李某打来电话,称自己找到了一家化妆品销售公司,公司专门招收暑期工,底薪加提成,两个月收入1万元不成问题。就这样,小张放下电话便带着行李去公司面试。来到公司后,小张被收走了手机,还上交了零花钱。随后,便是参加培训,每天都有大师或“成功人士”讲课。接着,被诱导着发展下线或向家里撒谎要钱,“入股”分红。这一传销窝点最终因群众举报,被公安机关破获。期间,小张先后以各种理由向家里索要的近3000元,全部被传销头目拿走。法院审理后查明,传销头目陈某等五人以某化妆品公司名义,采用发展下线收取加盟费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共骗取下线成员现金50余万元。法院最终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决陈某等五人1年-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官提示:南阳中院少审庭庭长刘雪琴提醒说,传销或变相传销是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每年都有大量群众深受其害,这其中不乏在校大学生。在校大学生暑期打工如何才能避免掉入“传销”陷阱呢?第一提高防范意识。传销团伙骗人的伎俩说到底就是给你勾绘出了一副高工资、高提成、高待遇的馅饼,避免上当最基本的常识是要相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太便宜的事、太容易赚的钱,都是不靠谱的。第二不能轻信他人。很多传销团伙都以朋友、同学、网友等名义拉人下水,遇到熟人突如其来的“挣大钱”宣传,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切不可有“好事送上门”的想法。第三远离背街小巷。传销窝点一般散布在城市郊区、都市村庄、背街小巷等人员复杂又不便于管理的地方,如果公司声称位于这些地方,一定要小心了。第四学会逃离技巧。一旦发现情况不对,一定要果断、及时的离开,尽量选择人员比较多的公共场所寻求帮助,如果被困也一定要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给外界传递信号,以便及时被发现。

    【案例二】选对中介机构,避免未挣钱先掏钱

    案情介绍:某大学学生小明家境贫寒,在高中时就尝试过多次假期打工,以往干的都是一些发传单、端盘子等相对体力一点的活儿。2013年暑假,小明打算找个轻松又挣钱一点的活儿,可自己没有熟人也没有门路。就在此时,小明接到了一张中介传单,称可以帮助暑期打工学生找到家教、销售、礼仪、公司文员等多种工种,日薪保底200元,但需要缴纳300元的中介费。小明和五六个同学商量后,大家交了钱等待中介的电话。刚开始几天中介确实给小明等人介绍了不少工作,但对方均以不同理由没有招用。眼见半个多月过去,小明等人有的找到了其他工作,有的干脆回了老家。大家委托小明帮助索要中介费,可中介公司接待人员一听说退钱就急了。开学后,小明等人见追回中介费无望,便到法院咨询。最终,在立案法官的诉前帮助下,中介公司同意每人退还一半费用。

    法官提示:南阳中院少审庭副庭长褚松龄提醒说,大学生暑期打工,找工作是关键。但是很多大学生都是异地求学,往往是人生地不熟,找工作要么通过老师同学介绍,要么通过人才市场或职介所等中介机构。法官在此提醒,大学生在找工作前首先要具备一些基础的法律知识,另外就是对自身情况要有一个正确的评价,承诺工资高、工作闲的大多不太现实,很可能是就业陷阱。另外,尽可能选择正规的中介公司,区县一级甚至乡镇街道一级劳动部门大多都设置有职介机构,应尽可能到这些地方寻找工作。同时,最好要与职介机构签订中介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以便发生纠纷后有扎实的证据进行维权。再一个就是,遇到职介机构要求抵押证件、交纳保证金等情况一定要谨慎对待,不要轻易将钱物交给对方,即使需要缴纳中介费也最好约定找到工作后再支付,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

    【案例三】签订书面协议,方便发生纠纷维权

    案情介绍:小魏和小刘是大学同学。2014年暑假,二人共同应聘到一家超市工作,超市方承诺试用期两周,每周300元,期满后周薪500元,薪酬开学离职当天一并支付。超市方面同时表示,由于小魏和小刘是短期工,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刚开始两周,小魏和小刘主要从事理货员的工作,还不是很辛苦。但两周过后,就变成了“搬运工”,每天负责超市上货的搬运工作。二人对此有意见,但考虑到起初并未讲明便默认了。等到暑期结束结算工资时,超市却以试用期为两个月为由,按照试用期的标准发放工资,并对二人在搬货过程中造成的货损进行了抵扣,每人仅发了2000元。小魏和小刘无奈到劳动部门和法院咨询,得到的答案基本是一致的,因为没有书面合同,又无其他证据证实二人的说法,维权成功几率很小。

    法官提示:南阳中院少审庭副庭长杨峨生提醒说,不少大学生暑假打工,都有遭遇过和老板商量好的薪酬出现“缩水”,老板以各种理由扣罚工资的遭遇,大多数人也都采取了“忍气吞声”的处理方式。毕竟,维权成本高、时间长是大学生都不愿意选择的。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现实中,因大学生暑期打工时间较短,大多用人单位都不愿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就很难处理。那么,大学生暑期打工如何有效防范被少发或扣发工资呢?杨峨生建议,最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使不能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起码也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个书面的用工协议,对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伤害赔偿、劳动条件等进行约定,避免用人单位恶意少发工资、扣发工资或者增加劳动强度。如果用人单位连这样的协议也不签,最少也要在对上述内容进行约定时,用手机把谈话内容录下来,这样一旦发生纠纷起码有证实自己说法的证据。

    【案例四】发生意外事故,懂得运用法律维权

    案情介绍:小宋是一名建筑设计专业的在校大学生。2013年暑假期间,他到南阳市内一建筑公司求职并被录用,双方签订用工协议,约定工资为2000元/月,服务期限从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但公司未为小宋办理社保及工伤保险。2013年9月1日,小宋在上班时,手指被机器压断。事发后,小宋被送往医院治疗,并花去医疗费共计5万元。病情好转出院后,小宋与公司在伤残赔偿问题上发生争执。小宋认为应属于工伤,公司应该赔偿自己损失。但公司方面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后经劳动仲裁部门裁决,也认为小宋不属于工伤,并建议小宋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2014年11月份,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判决公司一次性支付小宋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

    法官提示:南阳中院少审庭法官王飞舟提醒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可见,工伤认定的主体为劳动者,在校大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未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自然无法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在校大学生做暑期工时受伤,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就可构成雇佣关系,并且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因此,在校大学生做暑期工,因工作原因受伤,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形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但双方还是已经形成了雇佣关系,所在公司就应当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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