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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致轿车权属起争议 昔日夫妻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5-07-14 13:41:49


    本网讯(王健)  离婚协议中对宝马车的约定因车牌号中的一个数字错误,致使权属引发争议。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庄鹏诉被告刘慧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刘慧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皖A59xxx宝马轿车的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9月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处理约定“皖A69xxx宝马小轿车归原告所有”。离婚后,原告要求被告按离婚协议交付皖A59xxx宝马小轿车并办理过户手续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付皖A59xxx宝马小轿车并办理过户手续,同时由被告支付自2013年9月起至车辆交付之日止按每月9000元的标准计算的车辆占用费。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现在车辆已经被原告合法占有,变更请求为不需要被告交付车辆给原告。

    庭审中,原告称离婚协议中约定皖A69xxx宝马小轿车归原告所有是笔误,实际上是皖A59xxx。被告辩称并未笔误,实际上皖A59xxx宝马车没有在离婚协议中出现,该车辆没有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庄鹏与被告刘慧婚续期间共有三辆汽车,其中宝马标志的车辆只有双方存在争议的车牌号皖A59xxx宝马小轿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协议离婚时,对车辆的分割协议符合公平原则,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故被告应依约交付宝马轿车给原告所有,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至于离婚协议约定的宝马轿车车牌的错误,不否定被告将宝马轿车分割给原告所有的意思表示,故原告要求将现有的夫妻财产宝马轿车一辆皖A59 xxx过户登记到其名下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占用该宝马轿车的车辆占用费,因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未约定交付时间,且该车现已被原告占有,所以该主张不能成立,故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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