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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虚假身份租车应定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作者:钱学文   发布时间:2015-07-17 09:05:56


    【案情】

    2015年元月,被告人何某和陈某密谋利用假身份证和假驾驶证租用出租车公司小汽车后再进行变卖牟利。2015年2月5日,何某和陈某以名为李某的假身份证及假驾驶证与茂名市某出租车公司签订“小汽车租赁合同”,租用了一辆银色丰田凯美瑞小汽车,后两人将车上的GPS定位系统拆除,再由陈某将车以人民币50000元的价格销往湛江。经茂名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核价,该车值款人民币120000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何某和陈某的犯罪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何某和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何某和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他人虚假身份证“租车”,然后把车变卖,该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何某和陈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何某和陈某以他人虚假身份证“租车”,然后把车变卖,其行为得逞,都是通过“汽车租赁合同”来实现的,该行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评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客观要件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主观要件是非法占有。

    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具体犯罪形式,1997年修订的刑法增设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一般与特殊的规定。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侵犯的客体的不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都侵犯财产所有权,合同诈骗罪同时侵犯合同行为管理制度。(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的不同。诈骗罪可以表现为虚构任何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本罪只是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而欺诈手段有特定范围的特殊性。(3)犯罪主体不尽相同。诈骗罪主体限于自然人,合同诈骗罪主体还包括法人。(4)本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回到本案,何某和陈某以非法占有小汽车为目的,以虚假的身份证及驾驶证与小汽车出租公司签订“小汽车租赁合同”,属于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租赁合同签订后,某出租车公司交付了小汽车,何某和陈某成功租用小汽车后,根本不履行归还小汽车的义务,而是把小汽车据为己有。在无权处分小汽车的前提下变卖该小汽车。何某和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何某和陈某的犯罪行为得逞,是在签订、履行“小汽车租赁合同”过程中,虚构虚假身份以假身份证骗取小汽车的,何某和陈某的行为也构成合同诈骗罪。

    何某和陈某的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何某和陈某变卖小汽车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因此,何某和陈某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积极的不断繁荣,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来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越演越烈,严重的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起该罪与诈骗罪以及一般民事经济纠纷难以区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承办法官建议:在各种经济活动中,签订及履行合同过程中一定加大对合同的审核力度,尽量避免因签订及履行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作者单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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