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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假装买东西避开老板视线盗窃手机终领刑
发布时间:2015-08-04 11:23:31


    本网讯(黄丽丽 周小杨)  假装进店买东西,男子趁老板或店员不注意之机,顺手将他们的手机盗走,盗窃所得的三台手机价值达1万余元。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进林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玉林市玉州区樟木镇的张进林虽然年仅28岁,却好逸恶劳,整日无所事事。2009年4月10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满释放之后,安分了几年,后再次干起了小偷小摸的事情。2014年11月5日13时许,被告人张进林从玉林驾驶摩托车窜至贵港市港北区德宝建材街“圣保罗门业”店内,假装要买门,趁老板白某不备,将白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三星牌SM-N9009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200元)盗走。

    2015年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张进林从玉林驾驶摩托车窜至贵港市港北区豪港华庭“尚雅装饰”店内,假装了解装修业务,趁店员蒙某不备,将蒙某放在柜台上的一部金色苹果牌iPhone5s手机(价值人民币3400元)盗走。

    2015年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张进林再次从玉林驾驶摩托车窜至贵港市港北区普罗旺斯小区南面“山里货”中草药店内,假装购买特产,趁店员林某不注意,将林某放在柜台上的一部银灰色苹果牌iPhone5s手机(价值人民币2900元)盗走。

    综上,被告人张进林盗窃三次,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5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进林的家属已代其分别赔偿被害人白某、蒙某、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200元、3400元、29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进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进林多次盗窃,有前科劣迹,且系流窜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张进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张进林的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笔者提醒:商铺老板或店员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把手机、钱包等贵重物品显露在外,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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