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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伺机盗窃“东家”现金三万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8-04 15:10:22


    本网讯(张瑜)  一女子作为“东家”聘请的工作人员,趁财务人员疏忽之机盗窃现金后领刑又处罚金。2015年7月28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刑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吴洋系黔西县中建乡小城镇销售部工作人员。2015年5月19日中午12时许,吴洋趁销售部财务员朱永奇将钥匙插在办公室档案柜上外出之机,将朱永奇放在档案柜里的现金30 000元盗走并藏匿于办公室门边堆放的瓷砖后面,朱永奇发现其现金被盗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吴洋主动到中建派出所投案,所盗现金已退还被害人,其行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现金30 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吴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所盗现金已返还被害人,未造成实际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吴洋减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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