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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食品渎职犯罪,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作者:张智全   发布时间:2015-08-07 14:49:15


    最高检8月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惩治情况。统计显示,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案件429件652人。据介绍,这些案件涉嫌犯罪主要集中在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两个罪名,案件关联性强,窝串案较多,对公众“舌尖上的安全”造成的威胁难以估量。(8月6日《新华每日电讯》)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吃得放心、吃得安全是广大群众的心声,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守住“舌尖上的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更关乎千秋万代,责任重于泰山。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从三聚氰胺到屡禁不止的瘦肉精和地沟油,从苏丹红再到无处不在的“毒生姜”,一件件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事件,无不猛烈地冲击着“舌尖安全”的根基。有毒食品在市场的泛滥,不仅严重威胁公众的生命健康,而且还造成公众对食品安全信心的缺失,其危害有目共睹,绝不可小觑。

    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固然有不法商家诚信缺失、为追逐暴利铤而走险的因素,而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责任人渎职导致问题食品流向市场,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相比于不法商家的诚信缺失对食品造成的安全隐患,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的性质更为恶劣,社会危害更为严重,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威胁更难以弥补,必须依法严惩。

    客观地讲,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制度是严密完善的。有院士称,我国的食品安全制度与国外相比,可算得上是世界上最严密和完善的。然而,严密完善的制度,却因为监管环节的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致其形同虚设。从以往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看,一些监管部门“在办公室看样品”成为“监管习惯”;“瘦肉精”事件中,曝出“让养猪户自己取样送检”的尴尬;制造“染色馒头”的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 “两证齐全”,拥有营业执照和蒸煮类糕点以及酿酒两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拥有“重质量守信誉争创百家质量信誉双保障优秀企业”的奖牌;更有甚者,少数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大搞执法腐败,将能不能创收作为管与不管的取舍标准,监管职责被抛之脑后。故此,依法严惩食品安全的渎职犯罪,也就成了确保公众“舌尖安全”的必然抉择之一。

    实现善治,良法是前提。当前,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高发,与法律不十分完善有着千丝万缕联系。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渎职犯罪,客观上存在着司法认定标准不一和法律适用意见不够明晰等困难,以致在实际中难以操作。同时,由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要求严格,取证也比较困难,实际上难以对渎职者追究刑事责任,导致依法惩治的效果不彰,法律以儆效尤的震慑作用大打折扣。

    尽管“两高”于2013年5月发布了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但该部司法解释对食品安全监管环节的渎职行为只是作了依法从重定罪的规定,显得过于原则,不利于对该类犯罪的精准打击。正是司法实践中的这些掣肘,催生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被誉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必将为依法严惩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扎紧追究刑事责任的篱笆。

    历史经验表明,重症需下猛药,乱世需用重典。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不但内容更为全面,较原法增加了50条,而且强化了最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突出规定了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等主体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无疑为守住问题食品流向市场的“出口”扎紧了监管的法治篱笆。完善的法律,为依法精准打击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提供了法律保障。当此之时,司法机关应坚守法律权威在于执行的理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高擎法律达摩克利斯之剑,严惩食品安全监管环节的渎职犯罪,从而以严法峻刑关闭问题食品流向市场的“绿灯”。如此,食品安全水平才能得到有效提升,公众的“舌尖”必能真正吃上“放心食品”。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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