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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砍树受伤起诉电力公司索赔偿
发布时间:2015-08-12 16:37:26


    本网讯(张瑜)  一男子在砍树过程中受伤,随后该男子以自己与供电局形成雇佣关系为由,将供电局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2015年7月15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民事案件,判决被告黔西供电局赔偿原告李安明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7002.19元(含已给付的2500元)。

    2013年6月13日,供电局巡查员对其电力管辖区域内的输变电线路运行进行安全巡查。12时许巡查至黔西县红林乡箐河村第3组时,发现一棵核桃树已生长与输变电线路相互交叉。巡查员当即就该树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不特定告知。因该树属于李安明所有,李安明未采取安全防护便持斧爬上树,由巡查员指导其修砍树枝,途中不慎从树上掉落到地面致伤。事发后,巡查员将李安明送到黔西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供电局为李安明交纳2500元办理入院手续,后未再支付费用。李安明自支医疗费16742.50元。2014年8月20日,李安明的伤经贵州省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2个10级伤残;误工期12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60天;后续治疗费评估为7720—99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供电局巡查员对其辖区内的输变电线路运行安全例行巡查过程中发现树枝与输变电线路相互交织存在安全隐患,巡查员将隐患进行不特定告知,李安明修砍其树枝是法定义务,故李安明与供电局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李安明未采取安全措施便修砍树枝,虽不能预见危险的发生,但因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而导致危险结果,故应由其承担该次事故主要责任;巡查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在指导李安明修砍树枝过程中,其安全意识应比李安明强,其应当明确告知李安明应注意的安全义务,并提供必要的专业保护措施后才能让李安明修砍树枝,对于李安明的受伤,巡查员存在一定过错,故由其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贵州省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数据,按农林牧渔业和服务行业标准,本次事故李安明赔偿费用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67505.48元。由李安明自行承担60%的赔偿费用即40503.29元;由供电局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27002.19元。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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