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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宾馆休闲会所组织妇女卖淫 老鸨被抓获刑
发布时间:2015-08-17 14:24:22
本网讯(刘万春 易义东)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在宾馆洗浴中心内组织妇女卖淫案,一审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黄晓美(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江量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同时判处追缴被告人黄晓美犯罪所得人民币20万元,由追缴机关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0日,被告人黄晓美与江西省宜春市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莫某某签订承包该宾馆二楼一休闲会所即桑拿中心协议,承包时间为6年。 2011年10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黄晓美等人在承包改宾馆休闲会所时,通过对卖淫人员发工号牌、培训、按比例分成、制定管理制度、统一收取嫖资等方式,组织多名卖淫女在宾馆休闲会所内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黄晓美聘用被告人江量等人负责该会所接待和卫生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安排被告人江量等人向出租车司机发送宣传单等方式招揽嫖客。 2013年12月12日晚,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在被告人黄晓美经营的休闲会所内当场抓获被告人江量、卖淫女肖某某等9人、嫖客左某等8人(均由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缴获104张当日营业分析情况表和性工具等。 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黄晓美向公安机关上缴犯罪所得20万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黄晓美辩称其在该休闲会所仅负责交水电费等辅助工作,不是主犯,属于协助组织卖淫。被告人黄晓美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晓美在休闲会所负责的都是辅助工作,没有直接参与组织卖淫,属于协助组织卖淫。希望法院能考虑被告人黄晓美的怀孕的实际情况,判处其缓刑。 被告人江量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晓美为牟取利益,组织多名妇女卖淫,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江量作为休闲会所雇员协助组织卖淫,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晓美及其辩护人提出属于协助组织卖淫,经查,休闲会所由被告人黄晓美鉴订协议承包,其作为股东,主要负责给其余股东分红等财务工作,并安排被告人江量等人发放宣传资料等,有证人莫某某、黄某某证言、被告人江量供述及相关书证证实,可见被告人黄晓美是负责人之一,故对被告人黄晓美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江量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属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黄晓美、江量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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