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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容留他人卖淫获利二百余元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5-09-06 10:43:10


    本网讯(付剑)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容留卖淫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处被告人陈响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2014年8月份至9月28日,被告人陈响军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容留丁某某、傅某某等人在其所租的房子从事卖淫活动,每次从嫖资中分得10元或15元,总共非法获利200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响军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陈响军在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陈响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响军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陈响军为谋取非法利益,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上诉人陈响军在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陈响军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缓刑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陈响军容留他人卖淫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此上诉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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