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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男子入办公室盗窃电脑均被判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5-09-07 09:36:36


    本网讯(丁红)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袁冰、左军元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均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4年12月22日上午,邹某(在逃)邀集被告人袁冰、左军元,由被告人袁冰携带1把钢筋剪,到本市东方红大街原市中医院住院部4楼,被告人袁冰同邹某用钢筋剪剪断6楼的门锁,在6楼办公室内盗得联想电脑2套和液晶显示器1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500元。

    2015年2月11日下午,被告人袁冰在本市剑南街道五金店购买了内六角板手等工具,伺机在丰城市老城区作案。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袁冰窜至本市建设路送变电宿舍楼三单元,发现楼道内停有一辆银白色女式摩托车,遂推开单元楼铁门入内,用铁锤将摩托车的地锁砸开,撬开摩托车锁,准备将摩托车推走时,被吕某发现,将被告人袁冰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冰、左军元目无国家法律,乘无人之机,进行盗窃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冰、左军元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袁冰在单独盗窃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逞,属未遂,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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