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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作案 叔侄二人流窜偷牛均领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5-09-08 14:51:34


    本网讯(饶海泉)  一名男子尚在缓刑考验期,却不思悔改,还将叔父拉下水“重操旧业”,两人流窜作案对耕牛实施盗窃,结果被愤怒的群众拦截抓获后扭送公安机关。9月7日,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被告人杨成明系云南省砚山县人,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获释后,杨成明非但不收敛,反而邀约同样有盗窃前科的叔父杨朝友再去偷牛盗马,还用一头牛换来一辆面包车(系赃车,已发还)作为作案工具。2014年11月3日,两被告人驾车窜至丘北县腻脚乡物色作案目标,行至老鹰山村附近时看见一头黄牛无人看管,两人便将牛赶上车迅速逃离现场,次日又将牛拉到相邻的红河州以5000元的价格销赃,扣除油钱后两人各分得2400元。该被盗耕牛系腻脚乡西里古村陶某所有,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杨成明、杨朝友相互邀约,再次驾车窜至丘北县腻脚乡准备作案,行至地白村时迷路,在向村民李某问路后,发现李某房屋背后拴着一头黄牛,两人便将车藏匿后由杨朝友下车牵牛,在盗窃过程中被李某妻子发现并大声喊叫,被告人杨朝友放开牛鼻绳逃至车上,被告人杨成明驾车逃窜。被害人李某与侄子骑摩托车追赶并打电话通知附近村寨的群众拦截围堵,最终群众合力在团树村附近将两名被告人抓获。经鉴定,李某家被盗的耕牛价值人民币1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成明、杨朝友相互邀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中既遂数额10000元,未遂数额16000元,属数额较大,应依法惩处。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杨成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决定撤销原判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朝友的犯罪前科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撤销砚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成明所宣告的缓刑;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成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判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朝友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盗耕牛一条(价值人民币10000元),继续向两被告人追缴并退还被害人。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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