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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假驾照恐被查闯卡撞倒执勤人员获刑2年半
发布时间:2015-09-18 14:31:33


    本网讯(甘业霞)  新疆温宿县一男子李明无证驾驶报废车辆,因担心车辆被扣加速冲卡,不曾想因暴力阻碍公安民警执法,被控妨害公务罪的同时,因伪造驾驶证被控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明仅构成妨害公务罪。

    2月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明无照驾驶一辆报废车辆从阿拉尔市行驶至玉尔滚路段。当看到温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玉尔滚中队交警在对过往车辆进行盘查,由于担心所驾驶的车辆被扣,被告人李明便加速冲过检查点往阿克苏市方向驶去。玉尔滚中队的执勤交警随即联系佳木中队的交警对被告人李明驾驶的车辆进行拦截盘查。后佳木中队交警在国道314线975公里处设卡拦截。当佳木中队执勤交通协管员艾孜买提·艾海提示意被告人李明停车并走到驾驶室位置要求被告人李明出示证件时,被告人李明因担心车辆被扣及伪造的驾驶证被发现,便驾车突然加速冲卡将艾孜买提·艾海提撞倒在地。艾孜买提·艾海提旁边的一名叫毛拉图尔地·毛拉库班的群众见状立即跳到被告人李明驾驶的车辆引擎盖上,用手拍打车辆前挡风玻璃示意被告人李明停车并用脚踹前挡风玻璃。直到毛拉图尔地·毛拉库班用脚将前挡风玻璃踹破,被告人李明无法看清路线时,才被迫停车。经温宿县公安局鉴定,毛拉图尔地·毛拉库班、艾孜买提·艾海提二人所受伤情均为轻微伤。公诉机关称被告人李明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温宿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明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执勤人员的执法,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有关妨碍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明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明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即“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上述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明的行为不符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构成要件,且公诉机关就被告人李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未能出示充分的证据证明,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明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罪名不成立。遂判决被告人李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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