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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态男子通过诱骗手段猥亵女童被判刑3年
发布时间:2015-09-21 14:36:45


    本网讯(江世金)  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一中年男子以诱骗手段带一名5岁女童到僻静的地方进行摸弄、猥亵,被接到报案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近日,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曾庆壮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曾庆壮,今年44岁,未婚,文盲,是广西融安县长安镇农民。

    2015年1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曾庆壮在融安县长安镇综合批发市场大门口处遇到被害人张某(女,2009年3月17日出生,幼儿园学生)一个人在玩耍,遂产生邪念,他哄骗女孩至融安县长安镇综合批发市场“时代购物中心”玩游戏,待女孩玩完游戏后,他又将女孩哄骗至融安县长安广场附近的变电站,在变电站旁的小木棚内和小木棚旁边菜园地的小路上,他两次强行脱下女孩的裤子,用手指扣摸女孩的阴部,并隔着自己的裤子用阴茎对女孩的阴部进行摩擦。

    案发当日,被告人曾庆壮在犯罪现场被接警赶到的公安民警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经审讯,被告人曾庆壮供述,他多次在县城长安广场边的小学校附近采取诱骗手段以给钱买糖吃为诱饵,先后摸弄、猥亵了几名女孩子。公安机关多次走访调查,因无人报案和反映女孩子被性侵的情况,无法核实被告人曾庆壮所供述的猥亵几名女孩子的犯罪事实。

    案件经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融安县人民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在庭审中,被告人曾庆壮交待了自己的犯罪动机:把小女孩哄骗到僻静的地方进行摸弄、猥亵,主要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找小女孩发泄性欲,是因为小女孩不懂事,她害怕了也不会告诉家长和老师。每次看到小女孩后,他心里面就有了性冲动,总想对她摸弄、猥亵,达到满足自己性需要的目的。被告人曾庆壮在庭上忏悔地说,家里的老母亲需要照顾,希望法院从轻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庆壮以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方法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庆壮犯猥亵儿童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庆壮归案后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日前,融安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第3款,第67条第3款的规定,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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