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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商户在液化气中掺二甲醚销售被处罚
发布时间:2015-09-30 10:09:34
本网讯(黄安 蒋煌) 为追求经济利益,在民用液化石油气内添加二甲醚等物质,近日,江西省上饶县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陈耀来罚金6.5万元。 被告人陈耀来自己经营一家液化气站,2012年12月份,陈耀来从外地购进5吨二甲醚,掺入19吨液化气中制成24吨“混合气”,并将“混合气”存放在液化气站的储罐中。由气站的两个灌气门店搬运工从各个客户手中拉来空液化气罐,用“混合气”进行充灌后,以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给各客户,销售金额达13万余元。经鉴定,该“混合气”不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耀来为谋取私利,在充满液化气石油气过程中掺入二甲醚进行销售,其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陈耀来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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