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三人合伙办厂非法生产销售伪劣钢筋领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4-04-23 15:42:18


    本网讯(周军)  为了更快赚取不当利益,三人合伙办厂,生产销售伪劣钢筋。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元泉、何元炳、李文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五万元人民币。

    2011年10月9日,被告人何元泉、李文明、何元炳三人合伙创办了弋阳县新元废旧金属回收加工厂。该厂由何元泉负责销售,李文明负责生产,何元炳负责购买原材料。2013年6月13日该厂更名为弋阳县鑫元金属制品加工厂。从2011年11月至2013年7月,弋阳县鑫元金属制品加工厂在没有办理工业产品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废旧钢筋为原材料,生产出三种不同型号的螺纹钢。该螺纹钢被销往弋阳县及德兴市、万年县、横峰县等周边县市。

    2013年6月23日,万年县公安局在万年县朱某处扣押了该厂生产、销售的螺纹钢9.04吨,销售金额为34498.5元。

    2013年7月30日,弋阳县公安局对该厂进行搜查,扣押了该厂生产的螺纹钢成品38.2吨,螺纹钢半成品16.78吨。经鉴定,扣押的三种型号的螺纹钢均为不合格产品,扣押的螺纹钢成品、半成品价值人民币1816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元泉、何元炳、李文明共同生产、销售不合格钢筋,其中销售金额34498.5元,尚未销售的不合格钢筋货值金额181610元,三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何元泉、何元炳、李文明生产的货值金额181610元伪劣产品,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