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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以为他人要打自己 醉汉挥棍打死路人
发布时间:2015-10-14 11:45:32


    本网讯(吴凰汇 李振生)  醉酒回家途中与人发生口角,因害怕被打躲了起来,误以为经过的路人要打他竟将路人打死,10月13日,该打死路人的男子被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八个月。

    36岁的被告人黄笛根是广西上思县的一个农民,2014年12月1日中午,其到上思县那标屯的朋友家中喝酒,当日17时许,喝醉后的黄笛根在回家途中与他人发生争吵,因害怕被打,黄笛根躲到一户人家的手扶拖拉机旁。此时被害人梁某从该处经过,被告人黄笛根误认为梁某要过来打他,便立即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朝梁某的头部击打数下,致梁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黄笛根通过亲属赔偿被害人梁某亲属丧葬费5000元。

    据被告人黄笛根供述,案发当晚,他喝酒后往村外走,在一小巷撞倒一名抱小孩的妇女,附近有人喊:“撞倒别人就想跑,打他。”他因为害怕就躲到一辆农用车旁,后一名男子从背后抓住其肩膀喊:“抓住他了!”他拼命挣脱,从地上捡木棍扭身往后连续打了该男子头部两棍,感觉挣脱掉了就丢木棍走了。

    但经公安机关调查,并没有找到被告人黄笛根供述中讲到的抱小孩的妇女。

    被告人黄笛根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名无异议,但提出是被害人先扑过去抱住被告人,被告人的行为其实是防卫过当,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黄笛根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上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笛根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笛根辩称是被害人先扑过去抱其仅有其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故防卫过当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黄笛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其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笛根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笛根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黄笛根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被告人黄笛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凌某(梁某的母亲)经济损失人民币18424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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