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夫妻争吵分分合合 法庭判决准许离婚
发布时间:2015-10-15 11:42:54


    本网讯(廖长春)  夫妻俩从相识、相恋到结婚,但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性格不和,缺乏交流沟通,经常发生争吵,继而发生离家出走又合好,如此分分合合反反复复多次,最终还是分开了。10月8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案件,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朱静与被告肖健离婚。

    2012年2月14日,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不久开始恋爱且同居生活,后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3月,原告因病住院治疗,被告忙于工作对原告照顾不周,双方矛盾激化。2013年5月,原告提出离婚但被告不同意,后原告外出打工。2013年11月28日,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与原告离婚,后于当日撤诉。2014年3月,原告与被告重归于好,返回被告家中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2014年6月,原告以去外地寻医治病为由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期间于2014年12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生效后,原、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被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原告离婚,后撤回起诉。后原告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感情未能好转,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当庭表示若要离婚原告应退还被告支付给原告的相关费用,因此,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