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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债男子驾车逃离拖行债主致死获刑4年半
发布时间:2015-10-19 16:45:57


    本网讯(莫秀云 梁法贵)  债主上门追债,男子为躲追债,遂驾车逃离,慌乱摆脱债主之下竟然闹出了人命。2015年10月19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过失死亡罪,被告人梁运标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梁运标在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高北村为躲避被害人宋某,驾驶停在高北村一间小卖部对面的一辆皮卡车逃离。被害人宋某双手抓住已经启动的皮卡车驾驶室边上的车窗玻璃,被告人梁运标见被害人宋某抓住车窗加速开车。被害人宋某被皮卡车拖行了二三十米后倒地,皮卡车没有停车直接离开现场。被害人宋某被人送到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后于2015年2月16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梁运标的亲属代其向被害方交付了治疗费2000元。

    另查明,2015年2月12日晚20时许,被告人梁运标到贵港市公安局江南派出所自首,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到贵港市江南派出所将被告人梁运标带回交警二大队接受调查,经调查后将此案移交给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侦大队。被告人梁运标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梁运标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宋某亲属经济损失5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运标在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对被害人宋某造成伤亡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被害人宋某死亡,其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梁运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梁运标赔偿了被害人宋某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对被告人梁某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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