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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能帮服刑人员减刑为幌诈骗钱财领刑
发布时间:2015-10-23 11:14:25


    本网讯(冯艳)  一名男子伙同他人以能帮助服刑人员减刑为幌子,先后骗取了七万余元且挥霍一空。案发后,该名男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日前,广西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宁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宁琦退赔犯罪所得的人民币73100元给被害人余某。

    广西浦北县某镇的无业青年宁琦,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4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于2014年11月刑满释放。出狱后的宁琦没有洗心革面,反而“重操旧业”。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月6日期间,宁琦伙同张某(在逃)冒充余某在钦州监狱服刑的儿子小余,多次打电话、发短信给被害人余某,虚构能帮助其儿子小余买分减刑的事实,要余某汇款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先后9次骗取被害人余某73100元人民币。2015年1月8日,公安机关在宁琦暂住浦北县城的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扣押了涉案的手机卡、银行卡等物品。

    因涉嫌犯诈骗罪,宁琦于2015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宁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73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宁琦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多次诈骗被害人的财物,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尚能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宁琦诈骗被害人余某人民币73100元,依法应予退赔给被害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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