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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丢包”诈骗钱财 俩男子涉案领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5-10-23 11:47:29


    本网讯(陈丽玲 蒙学毅)  广西平南一团伙经密谋后,在平南县城区,10日内疯狂实施丢包诈骗案两起,涉及金额5万多元,于2015年2月13日被公安机关逮捕。2015年8月28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宗诈骗案,判决被告人岳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陈文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陈文强、岳军伙同他人经密谋到平南县城区实施丢包诈骗后,于2015年1月5日12时许,驾驶电动摩托车窜到平南县城区伺机作案。后在平南县城区城东街仙芦社区至临江仙酒家路段,三人发现谢某某推着自行车独自走在路上,即由陈文强负责假装掉包,岳军充当捡钱的角色,同伙负责望风。骗得到谢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和密码后,在邮政储蓄银行平南县支行瑞雁广场营业厅把谢某某存折上的45000元领走后逃跑。

    2015年1月15日中午,被告人陈文强、岳军伙同他人经密谋诈骗后,驾驶摩托车来到平南县城区伺机作案。后在平南县城区朝阳路金色年华大酒店门口发现林某骑自行车经过,遂由同伙负责假装掉钱,岳军充当捡钱的角色,陈文强负责望风。骗得到林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和密码后,由岳军到邮政储蓄银行平南县支行瑞雁广场营业厅把林某存折上的7000元领走后逃跑。

    另查明,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岳军时,从其身上扣押到现金480元。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岳军被扣押款人民币480元,由法院返还给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415元,返还给被害人林某人民币65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文强、岳军犯罪所得人民币51520元,返还给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44585元,返还给被害人林某人民币693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文强、岳军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文强、岳军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文强、岳军均参与密谋且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文强、岳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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