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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鸡鸭为盗窃所得仍收购 养殖户领刑8个月
发布时间:2015-10-26 10:16:27


    本网讯(鲁海军)  明知是盗窃所得的鸡鸭而予以收购,低价卖买进再以高价卖出,从中牟取暴利。2015年9月17日,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为盗窃团伙提供掩饰、隐瞒一案依法审结。

    “范坤是我的大舅哥,他知道我开了一个家禽养殖场,他就对我说,要把在临县收购来的鸡鸭低价卖给我,照顾我的生意。”被告人李山想也没想就答应了。以被告人范坤为首的5人盗窃团伙从2015年2月11日至3月26日间采用流窜作案的方式,专以农户家里饲养的鸡鸭为盗窃对象,共计九次,先后在洪泽县朱坝镇、黄集镇、高良涧镇等地村子里实施盗窃作案。就在第一次“收购”的前两天,由于养殖场里的电线老化引起火灾,损失了不少鸡,李山正愁着该怎样向某肉联厂交货,范坤就送来了鸡48只,鸭2只,这让他喜出望外。粗略一算,这些鸡鸭在2500元以上,而李山却以800元就拿到手了。这么大的便宜,并没有冲昏他的头脑,他意识到这些鸡鸭来路不明,但出于对利益的考虑和对大舅哥的保护,他也就没有多想。在范坤团伙实施作案的两个月间,双方之间的生意做得风生水起。“我之所以低价卖给他,一个是照顾他的生意,最重要的是以他的养殖场便于掩饰我们的犯罪行为。”范坤在法庭上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时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坤等四人盗窃他人鸡鸭,案值31000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分别给予相应的量刑。被告人李山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连线法官:从本案的主观要件看,李山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依然购买被盗鸡鸭,有犯罪的故意。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作为养殖专业户对鸡鸭的市价行情十分了解,以低于市价近三分之一收购鸡鸭,应该很容易分辨出此是盗赃物,而被告人李山却依然购买,帮助销赃,因此构成犯罪。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有超低价出卖物品的,大家一定要警惕,最好还是到正规场合购买。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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