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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钟爱”铜芯疯狂盗窃作案11起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0-29 09:09:35


    本网讯(甘业霞)  男子何秋因破坏通讯设备罪被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7年,奈何其刑满释放后竟不思悔改,在2005年9月至2006年1月短短5月间疯狂盗窃变压器中的铜芯11起。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认为被告人何秋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自2005年9月2日开始,何秋先后伙同廉某、郑某、王某、杜某,分别在阿克苏市、拜城县等地多次盗窃变压器内铜芯,其盗窃目标不但盯上了私营企业,加油站,甚至连电力公司、监狱机关锅炉房、拜城县建设局市政照明用电设施的变压器也未能幸免。该团伙的行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不但各受害企业及单位因此遭受断电影响和损失,也给相关市政照明路段的居民百姓的生活造成了影响。2006年1月,郑某、王某、廉某、杜某相继被温宿县公安机关抓获并获得了应有的刑事处罚,而何秋在逃。这一逃就是10年,直至2015年4月3日,其才被四川达州市公安局在盘查中抓获,并将其押解移交温宿县公安局。

    温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秋明知是正通电使用的变压器,先后十一次伙同他人多次盗窃正通电使用的变压器,其行为已危害了公共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被告人何秋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应择一重罪处罚即按破坏电力设备罪处罚。另被告人何秋先后三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未通电使用的变压器,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有关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秋的行为已分别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且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何秋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为森严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共安全和他人公私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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