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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朋友“讨债”非法拘禁殴打对方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0-20 16:15:22


    本网讯(包华斌)  为帮朋友索回10万元借款,三明一“80后”男子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其犯非法拘禁罪判处该男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2013年11月21日19时,廖其刚召集绰号为“野猪”、“鸡头”的两名男子(均另案处理)到被害人朱某家中,称其已受让王某享有的被害人朱某人民币 10万元借款债权,要求被害人朱某还钱。被害人朱某表示与王某的借款纠纷尚在法院审理阶段,并提出就此借款纠纷与王某当面对质,廖其刚便伙同"野猪"等人驾驶小轿车带着被害人朱某到王某办公室。之后,在未能找到王某对质的情形下,廖其刚等人便驾车强行将朱某带至三元区台江大桥附近工地等地,限制朱某人身自由,并逼迫其还钱。期间,廖其刚等人在三元区台江大桥附近工地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朱某,造成朱某左侧肋骨骨折。当日22时许,在被害人朱某打电话借不到钱的情况下,廖其刚等3人才将其送回住处,随后被害人朱某通过朋友打电话报警。经鉴定,被害人朱小平的伤属轻微伤叁级。2014年3月10日,廖其刚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廖其刚与被害人朱某达成赔偿协议,支付朱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2000元,取得被害人朱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廖其刚伙同他人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微伤叁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廖其刚在非法拘禁他人期间,具有殴打他人的情节,酌情从重处罚。廖其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考虑到廖其刚系初犯,犯罪后有一定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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