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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为代位要债非法拘禁对方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0-19 09:21:01


    本网讯(储德水)  因他人欠其债务人的钱,便通过非法拘禁债务人的债务人方式代为要回所欠的钱,触犯刑法被判刑。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拘禁案件,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林安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被告人林安曾借钱给饶某,后饶某将钱借给被害人郑某且无法收回。

    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林安通过饶某得知被害人郑某在位于抚州市宜黄县的工地上工作,为通过郑某收回饶某的欠款,被告人林安纠集被告人余由来及“小鲁”(另案处理)等人开车到抚州市宜黄县的工地找到郑某,并于当日16时许开车强行将郑某带至上饶市八八坑道酒庄进行看守和限制其人身自由,要求郑某还钱;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安指使被告人余某(另案处理)等人又将郑某带至上饶市华鑫商务宾馆312房间进行看守,继续要求郑某还钱,22日中午11时许,郑某在被告人余某的控制下,从银行卡里取出借来的2万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余某,被告人林安、余某收到此2万元钱后,于当日18时许将被害人郑某释放。

    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林安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林安系自首,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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