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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撬门入户盗窃存折和身份证取8100元获刑
发布时间:2015-11-11 09:55:46


    本网讯(黄万斌)  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范福恩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高某人民币7,400元。

    2015年6月4日8时许,被告人范福恩用一把螺丝刀撬开被害人的房门,盗窃了被害人的存折和身份证。同年6月5日9时许,被告人拿着被害人的存折和身份证到信用社,仿照被害人的签名取走了现金8,100元,随后把盗窃得的存折和身份证及撬门用的螺丝刀扔在村子附近的湖里。盗窃的8,100元现金被其挥霍,剩下700元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给了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福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属酌情从轻处罚之情节。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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