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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基层法院如何做好均衡结案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5-11-13 14:22:15


    引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增幅较大,受理案件日益增多,审判、执行任务越来越繁重,压力不断增大,审判过程中存在着临到审限、年底突击结案的情况,各类案件结案情况并不均衡。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以有限的审判资源及时化解、消化掉巨大的社会矛盾纠纷就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道颇为棘手的问题,科学制定阶段性指标,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统筹安排各项工作,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实现收结案良性运转才有可能实现。为此,本文对各类案件均衡结案情况进行分析,剖析影响均衡结案的原因,以期寻求实现均衡结案的有效方式。

  一、“均衡结案”与“结案均衡度”概念

  均衡结案是指人民法院遵循司法规律,优化配置审判资源,合理分配审判时间,依法及时审理和执行案件,避免人为因素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干扰,实现各月结案量保持相差不大的数量,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案件进出动态平衡与存案量相对稳定。所谓动态平衡,即要求新收案件的及时结案,旧存案件的不断化解;所谓存量稳定,即要求日常旧存案件在不超出法定审限的前提下,被稳定在一个相对合理的幅度内。

  结案均衡度指标是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中评估审判效率的一项重要指标,用来考量均衡结案情况。简而言之,结案均衡度反映的是一个统计单位内(通常为一年)各个月结案数之间接近的程度。各个月的结案数越接近,则结案均衡度越高;反之,各个月的结案数之间相差越大,结案均衡度越低。结案均衡度高,反映法院审判工作良序运转的程度高。

  二、均衡结案的现实意义

   (一)均衡结案是审判规律的自然体现。长期以来,法院以案件年结案率作为评判审判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这虽然对于调动各级法院及审判法官的积极性、提高审判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审判规律逐渐被掌握和运用,这种过于单一的评判办法的弊端日渐暴露,一些部门为了追求年终结案率,不惜背离审判工作规律和违反程序法规定,采取种种手段,千方百计地提高年结案率;有的在ll、12月份就控制立案或干脆不予立案,违法剥夺了当事人本应正常行使的诉权,有的部门或法官则在年终前突击结案,忽视了案件的质量与效果,造成案件申诉、上访率大幅上升,而且为追求年结案率,将在手的疑难复杂案件搁置不审,挑选简单易结的案件办理,致使一些疑难案件超审限的问题严重,不仅违背了审判规律和职业道德,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损害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公正严谨的职业形象。正是基于对以上问题的认识,均衡结案的要求逐步成为审判管理的基本思路与内在要求,不同报告期内的任何一个节点的动态结收案比均应纳入干警的考核对象。

  (二)均衡结案是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司法资源的必然要求。平等地享有司法资源,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权的行使者,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和案件的实际需要,平等地分配司法资源,使所有案件当事人的纠纷都能得到公正高效地解决。而实现均衡结案就要求不分案件性质、不分当事人身份,不分难易程度、不分案件数量压力大小,平等地在法定的期限内用足用活现有审判资源,进而督促质优高效地化解纠纷。不能因为在手案件太多,当事人就要牺牲效率;案件太难,相关当事人就要承受漫漫诉累。因此案件多、案件难不能成为难以实现均衡结案的借口,案件多时,自加工作强度,案件难时,狠钻解决办法,才是确保当事人平等分享司法资源的方法所在。

  (三)均衡结案是审判质量效率的实现保证。均衡结案要求审判工作沿着良性运行的审判规律稳步推进,一方面强调新收案件的及时审结、旧存案件的尽快化解,从而达到效率要求,业务庭不从这两个方面着手,就不可能实现均衡结案。另一方面,稳定有序地开展审判工作,不因“突击”而降低要求,审判质量也得到了保障。从以往案件发改情况分析,每年年初被发改的案件比平时多,这正与上年年底突击结案有直接关系。因此,不能进行不顾法定程序、不顾审判质量,只讲提高效率的突击清理,也不能拿出的只是迟到的正义来搪塞当事人,这正是均衡结案追求的最终目的。

  (四)均衡结案是审判管理的核心要求。

     三、影响均衡结案的主要原因

  (一)法官办案作风影响均衡结案。有些法官缺乏工作热情和主动性,简单的先办,难办的拖着办,影响办案的效率,甚至个别法官不论案件的难易缓急,都要拖延到审限即将届满才结案。有的法官在法院工作二十多年仍是科员,服务意识淡化,认为只要不办错案就行,拖延时间不是什么大问题。

  (二)审判资源配置不合理影响均衡结案。在没有科学考评奖励的体制下,影响办案较多的法官的积极性,同样会影响均衡结案。

  (三)立案、分案不科学影响均衡结案。年终为了追求结案率,每年11月中旬起暂不立案,最终导致来年的1月份立案增多、结案少。每月不同业务庭分案不均,而同一庭室审判人员又平均分配案件,业务能力强的法官分配的案件能在审限内结案,积案就会相对较少;而能力较弱的法官在规定审限内一时不能结案,积案就会逐渐增多。如果始终保持均衡结案,根本不用担心年终达不到结案率。还有一种影响均衡立案的因素就是人情因素。在审判阶段要杜绝人情案,在立案、排期阶段也要杜绝人情案。如果根据当事人的说情,将某个案件尽早立案、尽早排期开庭甚至插队排期,而将某个案件拖延立案、延迟排期开庭。个别案件需要冷处理的,一来不具有普通性,不影响大局;二来属于办案艺术,不宜枉加指责,但应当注意掌握必要的限度,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领导对立案工作不宜下达过多宏观指令,使立案人员陷入立与不立的两难境地。要杜绝这一点,笔者认为首要的就是严格规范立案程序,加强立案阶段的群众监督和检察监督。立案部门应当在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审查期内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事人送达不予受理裁定书。对于这个问题,其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经解决,接下来要做的就是严格依法办事。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应当在第一次收到立案材料之日向当事人出具收到立案材料的凭证,以此作为立案审查的起至时间依据,逾期则当事人有权向上级法院反映或者请求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

  (四)考核体系不健全影响均衡结案。年终考核指标体系主要是审结率、调解率、发回改判率等,主要针对相关业务庭的考核并不涉及法官个人。如何衡量法官个人业绩没有二级考核依据,没有统一的绩效奖励机制。法官个人对承办的案件全凭自己决定,全年没有统一的规划,也是影响均衡结案的原因之一。

  (五)排期不均衡、分流不科学,致使案件延期随意性太大。一年365天,去掉法定节假日和104天的双假日,只有251天的工作时间,再关掉集中学习的时间,实际工作时间就更少。加上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给当事人一定时间的答辩期,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无形中又损失了诸多天数。所以案件一旦排期后,不宜轻易延期。同时,庭前准备不充分,就可能使本可以一次开庭审理终结的案件用两次甚至多次开庭审理,延长了审理周期,影响了审判效率。庭前准备工作既有审判庭的责任,又有立案庭的责任,而尤以立案庭为重。这项工作涉及到庭室之间的配合,配合默契,则事半功倍。如果配合不默契,甚至互相掣肘,则事倍功半。

  (六)收案数存在波动、比例类型不均、案件审限不统一。虽然法院收案相对均衡,但不同月份差异依然较大。各类型案件均存在不可预知、无法掌握的变量,收案的波动、比例类型的不均无形中增加了审判管理宏观调控的难度,为进行结案规划安排设置了天然屏障。各类型案件的法定审限并不完全相同,如遇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还可报批扣除审限、延长审限。有时,法官忙不过来或为了不让案件超审限,往往会将临近审限的案件报批延期审理,或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这些都会打乱原先的排期方案及均衡结案规划。此外,执行案件结案周期较长、受到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为达到全年结案率的考核要求,大量执行“骨头案”会在年底“技术性”地终结执行,使结案均衡度出现大幅滑落。

  (七)审判管理指标设置不够科学。审判执行工作与工业生产中高度相似、重复的流水化作业不同,每个具体案件的繁简、难易程度各有不同。有时一个包含几十甚至上百件的系列案件,只要集中调解成功或执行到位,其工作强度远小于办理相同独立的案件。简单地以单位时间办结的案件数来评估工作效率,有时会偏离客观实际。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把结案率作为对法院和法官的主要考核标准。在社会矛盾简单、诉讼数量较少、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不高的历史时期,这种直观、简单的结案率考核方式对提高审判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社会转型加速、社会矛盾激烈、诉讼急剧增加的新时期,以结案率进行考核的弊端逐渐显现。这种单一的考核指标和片面追求高结案率而造成的年初、季末、年底结案严重失衡。这主要表现在:第一,人为设定的年终结案率这一指标导致弊端丛生。所谓年终结案率,是指在上年月日至次年月日期间,结案数与收案数的百分比值。由于年终结案率的高低关系到各部门的评优评先,因此,许多部门在每年的11月、12月期间均采取突击结案的方法以提高结案率。但这种做法导致年底突击结案的审判质量没有保证,每年年初收案数量急剧增加,人为延长审限,严重影响了各庭的结案均衡度。第二,某些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政策性较强,不宜及时宣判的,法官通常会及时向上级汇报或者由审判委员会讨论,这样,就会人为地影响一批案件的结案。第三,案件审理、执行流程缺少统筹安排,进度安排随意性大导致结案不均衡。如审判工作中没有集中统一性,无论是合议庭还是独任审判员,对案件的开庭审理细节没有统一要求,存在案件何时开庭及具体庭审进度完全由审判员掌握。而审判人员对案件审理进度的自由空间较大,往往本着“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原则对案件进行排期,再加上案件数量的激增,运行起来也就有不规范和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案件久拖不结,影响了结案的均衡。

  (八)审判管理工作缺失。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缺乏实现稳定的均衡结案观念,没有建立良好的机制,形成规律,积极的去执行。虽然审判质效指标体系实施数年,不断更改完善,数字攀比的压力不断加大,但审判管理的压力没有真正传递到位,审判管理工作往往成为数字游戏中的一环,对审判工作不具有实质上的促进性。全体审判人员在“三个统一”上没有形成共识,付诸实践,即统一的结案均衡科学性认识,统一的按运行机制的规程行动,统一的集中管理,其中,全员起动是基础,统一管理是保障。

  (九)审判人员相对缺乏。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利益格局不断调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逐渐增多,新类型纠纷不断涌现。再加上随着农村普法力度的加大,农民群众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不断增强,更多的群众选择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矛盾纠纷,传统的婚姻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有增无减,致使法院受案数量不断增加。此外,通过走访民事审判部门发现,随着新类型案件的增多,新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案件审理难度逐渐加大,审理周期相应延长。为应对收案增长带来的审判压力,近几年各级法院都在加大新成员招录力度,不断充实审判人员队伍,工作人员的增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巨大的审判压力,但此种作用是极为有限的。新招录的大学生中,有相当一部分被分配到非审判业务部门,即使被分配到审判业务庭,要想成为拥有审判资格的法官仍需经历较长时间。

  (十)程序转化不严格,导致审理期限延长。简易程序具有审理方式简便,解决纠纷高效快捷的优势,该院民事纠纷多属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但由于每个审判组手中未结案件较多,由于种种原因当案件不能在三个月内审结时,审判员就报庭长批准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实践中存在着程序转化不严格的现象。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本是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两种相互独立的诉讼程序,各有各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之所以将某些案件归入简易程序的审限内即可审结,如果程序转化审批不严格,不可避免地造成部分案件审理期间延长。基层法院民事纠纷多属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但由于审判员担心不能及时结案,所以本来可以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用普通程序审理。有些已经用简易程序审理了的案件,由于种种原因当案件不能在三个月内审结时,审判员就报领导批准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实践中存在着程序转化不严格的现象,造成部分案件审理期间延长。  

    四、提高均衡结案的对策

  (一)强化监督检查,健全均衡结案的奖惩机制。通过定期巡回检查、专项检查、分类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及本院各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诉讼法规定迟延立案、迟延移送卷宗、人为阻滞案件受理、违规办理审限变更、人为原因造成案件长期未结等情形,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发挥各个法院和各位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科学设置绩效考核目标,改变单纯的结案率指标,对均衡结案工作做得好的法院或者法官给予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在评优评先或者晋级等方面优先考虑。推行“3个1”办案模式。以合议庭为单位,一个合议庭配备一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笔者认为,法官的职责应集中设置在开庭、合议、撰写审理报告及宣判,法官助理职责可设置为庭前准备、协助调解、证据交换、撰写裁判文书,书记员则紧跟审判工作的需要,职责为庭审、合议记录和调解记录等、订卷、报结、归档。以岗位职责划分为基础建立“合议庭—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办案模式,职责分明,分类考核,有助于提高效率,促进均衡结案。

  (二)强化均衡结案意识。均衡结案对于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完成全年审判任务具有重大意义。通过科学合理地确定各业务庭周、月、季办案指标,对法官均衡结案考核奖励进行改革,提高法官的待遇等措施切实增强法官均衡结案的工作意识和积极性。培育法官司法工作高效的司法理念,扭转过去“前松后紧”的不良习惯和做法,打破过去“年年清案、年年积案”的怪圈。意识是行动的先导,均衡结案是一项需要长抓不懈的工作,需要切实转变法院干警“前松后紧”的办案观念,克服“清案后松一松”的惰性思维,摒弃“突击结案”的错误意识,以及在审理疑难复杂、新类型以及社会敏感案件时的畏难情绪,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促进均衡结案。使均衡结案逐步成为法官办案的基本思路与内在要求,努力实现从完成办案任务到谋求最低司法成本、追求最佳司法效果的转变,实现均衡结案常态化。

  (三)合理调配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最佳的办法是整合司法资源,把最合适的人员配置到最合理的岗位上,向办案一线倾斜,向案件多、压力大的部门倾斜,坚持“一切为办案让路、一切为办案着想”的理念,将能力不强的法官调整到工作量不大的业务庭,尽最大努力保证一线法官集中精力办好案。相关业务庭业务比较接近可以按案件的性质分流到案件较少的庭室进行审理。通过分析各部门人均办案情况及压力,适时分流案件或调整人员,对审判人员和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合理搭配。为解决审判力量不足的难题,可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向社会遴选更多高素质的人员担任陪审员。通过建立与均衡结案配套的均衡休假机制,合理分配每月休假的指标,并规定同一庭室不同人员的休假时间需要相互错开,在保证干警休假的合法权利的同时,将休假对均衡结案的影响降至最低。

  (四)建立健全法官考核制度。我院目标绩效考核主要是对业务部门的考核,没有建立院里和庭里对法官个人的考核机制,如此一来,就存在法官办多办少一个样的现象,影响部分法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级考核制度势在必行,有利于调动法官的积极性,鼓励业务能力强的法官多办案、办好案,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对待每位法官。要健全完善的审判管理体系,推行年度统筹、逐月规划的审判管理方式。根据案件数量变化规律,充分考虑每个季度、每个月的办案时间,充分考虑节假日等影响办案的客观因素,统筹安排全年的办案计划,科学合理地确定月度、季度、年度办案任务,切实做到在年初就做好谋划工作,确保执法办案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通过对全年工作作出整体规划,实现对办案效率的有效管理,促进均衡结案。加强审限管理,落实催办督办制度。以科技手段为依托,充分利用法院司法管理信息系统,强化节点管理,实现对审判、执行各环节的动态监控。对超审限、临近审限、延长审限未结、扣除审限未结、立案超18个月未结的案件加强监督检查、催办督办和跟踪管理。对因审判人员自身原因或失误延误了办案时间,造成案件无法如期审结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形成有效的均衡结案约束。完善审判绩效考评制度,发挥奖惩机制杠杆作用,科学设定考核指标,把案件质效评估考核指标引入法官个人和业务部门的管理评价体系中。对结案均衡度、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案件发改率等指标进行重点考核,以制度规范和约束法官,引导其快办案办好案。坚持加强审判绩效通报,坚持每个月通报一次法官办案情况,每季度召开一次审判运行分析会,每半年对审判执行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完善绩效考评制度,对法官个人每月结案均衡度情况进行通报。通过绩效考评的导向激励作用,促使法官合理安排办案时间,努力实现均衡结案。

  (五)案卷及时移交,规范做好案卷移交工作,明确移交期限,统一移交方式,落实移交责任,解决案卷移交难的问题。要建立案件审理期限定期通报制度,对违反诉讼法规定,超过审理期限或者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通报。建立审理期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按照这一规定,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下级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调卷通知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至迟不超过十日等等。

  (六)建立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减少收案波动。通过加强审判态势分析,及时发现新的审判热点与难点,密切关注不同类型案件的收案动态,有效预判收案趋势发展,减少收案的不确定因素。对因社会经济政策等影响发生的收案高峰,将部分案件引导入人民调解机制、劳动调解及仲裁机制等,通过建立切实可行的诉调对接机制,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建议由审判经验丰富的立案庭庭长或副庭长专门负责全院案件分案,对复杂案件及简易案件实行单列分案制度,平均分配给各法官办理,弥补电脑分案的不足,避免年前、年中办简易案、年末集中办复杂案件造成复杂案件效率不高、质量不高的现象,同时也避免某些法官集中办简易案件、某些法官集中办复杂案件的不合理情况。

  (七)法官分案随机化。所谓随机分案,即均衡分案,是指通过法院综合信息系统读取各审判人员的案件存量情况,根据各人办案的叙时进度和案件繁简,结合新收案件数量、难易程度进行均衡分案,有机调配。通过体制改变,实现民商事审判部门人员和工作任务相对均衡后,应当在全范围内实行随机分案。审判业务部门由立案庭直接进行随机分案,人民法庭由立案庭和人民法庭共同进行随机分案。随即分案的实施,使多个民商事审判部门、所有民商事审判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办理案件,这将从根本上促进均衡结案。同时,随即分案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法官平等地办理各类案件,有效地提升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并能调节法官长期办理同类案件的情绪,提升审判能力,提高审判质量,保障司法廉洁。

  (八)通过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办法,将队伍建设纳入到更为科学化的轨道。一是考核审判数量,鼓励部门和法官多办案;二是考核办案质量和质效指标,激励部门和法官办好案;三是考核审判效率,倡导部门和法官快办案;四是考核法官的“四项”能力,分别是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和化解重大矛盾纠纷的能力、撰写裁判文书的能力、庭审(听证)能力和调研工作的能力。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营造以实绩论英雄的良好氛围,必将很好地促进全院的均衡结案,全面提升审判质效,实现法律效效果的有机统一。提倡适用简易程序、贯彻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缩短办案周期;完善民事、执行程序法律规定,为规范程序运作提供法律根据,从而缩短办案周期,同时要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除此之外,要将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通过加大诉前调解力度,提前介入矛盾纠纷的解决,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收案数量。加强诉讼调解,抓住立案、送达、庭前、庭审及庭后各个时机,充分把握当事人的心理活动,促成诉讼和解,加快未结案周转速度。要理顺诉讼调解和及时裁判的关系,切实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调解优先、案件事了”,避免案件久拖不决。此外,还要建立全方位的诉调对接机制,积极探索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对接,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取长补短,形成调解合力,使矛盾纠纷得以高效解决。完善民事、执行程序法律规定,为规范程序运作提供法律根据。不断完善民事、执行程序法律规范,对概括性的规定加以明确化,对案件流程的环节的最大时限加以明确规定,避免审判人员对案件流程时限控制过大,导致案件久拖不结现象的发生。针对审判实践中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过窄、送达方式单一、诉讼请求多变、被告不到庭、当庭宣判率低等实际情况,完善简易程序相关的规定,建立一套繁简分流、资源节约的简易诉讼规则,以规范诉讼行为,提高诉讼效率,缩短办案周期,促使均衡结案。

  (九)加强审判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及强化责任意识。审判人员个性化的审理方式和审理习惯对案件审限具有重大影响,在民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审判人员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充分调动现有审判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其调处纠纷的综合能力,增强工作安排的合理性,优化审判方式和案件审理习惯,是提高审判效率的重要途径。因此,要深入开展审判人员培训活动,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培育法官公正高效的司法理念,促使其转变审判观念,扭转过去不良的习惯做法,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要加强法官业务培训,面向审判实践,注重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开展专题讲座、结合案例讲解、研究讨论等教育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官庭审驾驭、法律适用、裁判文书制作等能力和水平,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及处理纠纷的能力,为高效审结案件纠纷奠定基础。此外,由于审判任务繁重、疑难案件增多、考核指标较多等因素,法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和压力。针对这一情况,应建立法官身心健康掌控和调适机制,定期为法官体检、适时安排休假,并通过加强职业技能教育、举办心理健康讲座等多种形式帮助法官正确辨识心理压力和自我调整,使其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良好心态,以便更好地应对繁重的审判任务。同时强化法官的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强化审判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其效率意识和纠纷调处能力。审判人员个性化的审理方式和审理习惯对案件审限具有重大影响,在民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审判人员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充分调动现有审判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其调处纠纷的综合能力,增强工作安排的合理性,优化审判方式和案件审理习惯,提高审判效率的重要途径。因此,要深入开展审判人员教育培训活动,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培育法官公正高效的司法理念,促使其转变审判观念,扭转过去不良的习惯做法,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要加强法官业务培训,面向审判实践,注重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开展专题讲座、结合案例讲解、研究讨论等丰富多彩的教育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官庭审驾驭、法律适用、裁判文书制作等能力和水平,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及处理纠纷的能力,为高效审结案件纠纷奠定基础。此外,由于审判任务繁重、疑难案件增多、考核指标较多等因素,法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和压力。针对这一情况,应建立法官身心健康掌控和调适机制,定期为法官体检,并通过加强职业技能教育举办心理健康讲座等多种形成帮助法官正确辨识心理压力和自我调整,使其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良好心态,以便更好地应对繁重的审判任务。

                             结语

    乌龟赛跑的故事告诉我们,只要不停顿,虽然速度慢一点却也能稳操胜券,甚至可以慢工出细活,提高工作质量。因此我们必须从转变理念和转变工作方式入手,引导办案人员从思想上彻底摒弃“前松后紧”的思维定势,从行动上解决影响均衡结案的各种不利因素,让案件始终“飞着”不要“停着”,均衡结案就一定能够实现。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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