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女嫌疑人或拘留人须集中羁押是管理的缺位
作者:丁友才   发布时间:2015-11-13 15:54:15


    2014年初对逮捕、拘留女嫌疑人要集中羁押,笔者在司法机关工作还头一次听说该新闻,起初并不相信,后来在一次办案中得到证实,如果拘留或逮捕女的,要有两个人,即有个伴看守所或拘留所才能收押否则拒收,理由是上面的规定。笔者百思不得其解,如是在法律法规中查找依据未找到,又在网上搜索也未找到相关依据,最终据相关人士说是关押拘留所或看守所的女嫌疑人或被拘留人出了问题,为了便于管理和安全考虑以地级市为单位集中关押,真是匪夷所思。集中关押就不会出问题了,仅仅因为少数地方管理不善出现问题就一句集中关押把问题就解决了,非也!相反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多少无谓劳动和财力,也加大了押解的风险,如果押运途中出了问题,这个责任应由谁买单?

    一、集中羁押女嫌疑人或拘留人无法律依据

    国务院制定的《拘留所条例》第二条规定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和教育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公安部制定的《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拘留所应当凭作出拘留、拘留审查、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决定或者判决的机关(以下统称拘留决定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拘留审查决定书、恢复执行拘留决定书、遣送出境决定书、驱逐出境决定书或者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收拘被拘留人。第十八条规定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第十九条规定: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国务院制定的《看守所条例》第二条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第九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公安部制定的《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看守所必须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书收押人犯。对再审案件的在押被告人可凭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裁定书》(副本)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及人民法院的押票收押。

    由于有的县级仅设立看守所而没有设立拘留所,根据《民事诉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也就是说对没有设立拘留所的地方由公安机关的看守所看管。

    从上述条例和实施办法看,并没有集中羁押女嫌疑人或被拘留人的规定,都要求配备女警察管理和教育女嫌疑人或被拘留人的规定,因此该作法与法无据。

    二、集中羁押浪费司法资源又增加新的风险

    任何法律规定和制度,有其利必有其弊,都不可能包罗万象,成为万能钥匙,把各种情形和可能都规定和预见到,只要能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应当遵循的规律和规距;不能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导致新的问题出现,甚至产生更大的不利因素。法律法规规范的是普遍的行为方式,不是针对某个部门而设定,集中羁押女嫌疑人或拘留人,对看守所或拘留所而言确实便于了管理,防止了蔬于管理的漏洞这是其利,但也同时产生了更多的不利,首先审理、提审上的不便;有的地方相距集中羁押地一两百公里,案件中有一名女嫌疑人就得等押解到位才能开庭,造成当天能完成的审判任务无法完成。其次押解上增加了风险;在路途中出现交通事故或脱逃等诸多不确定因素时,风险与就地羁押增大了多倍。再次浪费了司法资源;随着案件的不断递增,司法资源的紧缺不言而喻,同时增加了司法诉讼成本,造成人力财力浪费,一天能够审结的得两天甚至三天才能完成,这样的制度也好、规定也行,符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实际,是从全局出发还是从部门出发,值得探究也应深思,当真正出现问题是追究制定制度的失误,还是追究领导的责任,谁应该真正的担责?因此,规定的制定者或决策者,不能头疼顾头,脚疼顾脚,治好一处损坏一片。

    三、依法规范和管理羁押是司法规律的需要

    我国看守所和拘留所都配备有警察和司法警察进行管理,也都配备有女警察对女嫌疑人或拘留人进行教育和管理,在看管和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是管理的不到位,而不是制度和法规的缺位,自上述两部法规出台实施后,虽然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总体执行是好的,也符合我国的国情实际,但出现的一些问题凸显出管理的缺位,法规制度执行的不力,干警能力和素质的差异,并不是两个条例规定不健全,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为解决现实问题,一是要加强规范和管理,把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落实到位,把岗位责任制落实到人,谁在岗值班谁负责,实行责任倒查。二是配齐配足女干警,根据市、县情因地制宜的配备警察,特别是配备女警察女法警,要改变一个看守所或者拘留所只有一两名女警察的现象。三是加大追责力度,谁履职出现问题严格依法依纪追究其违纪和违法责任,让不立足本职工作,不履职尽责的人付出高额的违法违纪成本,使其想违法而不敢违,想违纪而不能违、不敢违态势。四是提高看守民警的待遇,让其安心工作,恪尽职守,完成管理、守卫、教育、挽救人类心灵的任务。

    法规制度是基础是规矩,管理执行是关键,用规范的法律,严格的制度,铁的纪律,管理人民警察队伍,过硬的队伍是可以保障羁押违法违纪人员的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安全,也能够守护住违法人的行为。现实中不能让管理的缺失、执行的不力而掩盖工作的不足或缺位,让司法更文明、更便捷、更高效、更进步、更能体现公平正义的司法制度惠及百姓,以实现法治国家的伟大梦想。

   (作者单位: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