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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5-11-17 09:36:30


    引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作为人民法院直接管辖的一支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它的职能主要体现在护法和执法两个方面。护法是指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有效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审判环境,保证人民法院能够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顺利完成各项审判任务。而执法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各类判决裁定,是国家强制力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加强法院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客观上对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随着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必将对司法警察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也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本文将从强化队伍职业化建设着手,着力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规范警务工作内容,推进装备现代化建设,以适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为实现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做出自己的贡献。

  一、司法警察专业化的概念

  司法警察专业化,是指司法警察必须具有专门的、独特的知识、技能、精神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专业化是司法警察职业化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要求,是服务和保障审判工作的内在本质要求,是履行司法警察工作职能,坚持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和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基本保证。当前,在深化法院改革和加强职业化建设的进程中,司法警察的专业化建设是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因此,正确认识和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专业化,有着特殊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法院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的意义

    (一)是提高干警履职能力的重要手段。由于法警工作不同于法院其他业务部门工作,它具有武装性、技能性、危险性等特点,其法律、业务、技能等综合素质的独特要求与法官截然不同,只有将法警从法官、法院行政人员中分离出来,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化培养,才能够有效地提升法警的履职能力,充分发挥法警的整体职能作用。

  (二)是建设高素质司法警察队伍的必然要求和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的必然趋势,同时法警队伍发展的现状也要求法警走专业化道路。执法规范化和队伍专业化是法警队伍建设的两大重要目标,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推动的关系。近几年,各地法院在制度规范、程序规范等方面狠下功夫,有力地促进了司法警察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法警队伍作为法院的一支重要力量更要在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不断培养专业化人才,为深入推进司法警察队伍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人才支持。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审判职权的进一步规范化、专业化,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组成的审判系统中,其应各司其职,不得越位,否则就会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审判人员成为真正的坐堂审案的法官,其他的庭前准备、当事人的召集调解、简单的法律文书的草拟等将由法官助理、书记人员等完成。而法警在审判系统中也应当占有重要的位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了法警从事的送达、值庭等工作,为法官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因此,在法官职业化不断探索、发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也应当紧紧跟随法官职业化发展的步伐,探索法警专业化建设之路,使法警专业化与法官职业化相互协调、融合。

  (三)是畅通司法警察“进出口”的有效途径。长期以来,法警队伍的人才引进渠道堵塞,人员正常调整停滞,使法警队伍难以实现优胜劣汰,年龄结构不合理,同时司法警察在法院的晋升机会较少,使得优秀的人才进不来,而部门现有法警则发展动力不足、缺乏学习的兴趣。只有大力推行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人员招录工作,吸收一些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充实到法警队伍,解决好“进口关”。同时,在队伍内部实行分层次的专业化培训学习,制订切实可行的转岗办法,解决好“出口关”,才能够真正畅通司法警察的“进出口”,实现法警个人的成长需求和法院机关警务保障的良性互动。

  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的原则和目标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的原则。1.熟悉司法实务原则。司法警察应对其工作的对象有所了解,包括司法实务和司法程序。要切实提高执法技能,熟悉业务内容。两者相辅相成,密切联系,只有把握好法和警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工作。2.以提高安全保障实践能力为中心原则。司法警察的职责始终围绕着保障办案安全这一中心,包括:审判人员、犯罪嫌疑人及法警自身的人身安全、办案过程中的执法安全、秩序安全等。因此,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的专业化培养应以提高安全保障实践能力为首要原则。3.培养人才多样性原则。在法院的各项工作中,司法警察的职能相对单一,业务工作内容具有较大的重复性,因此,当发生突发状况时,往往出现反应慢、解决方法不对路、延误甚至加速矛盾的激化。在这种情况下,坚持人才培养的多样性,加强实践练习就至关重要了。另外,这也为司法警察转岗后,更好地适应其他部门的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的目标。从长远来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的目标主要是提高干警三个方面的素质:一是思想政治素质。这是司法警察必须具备的首要素质,也是司法警察素质的灵魂。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观点,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工作,还要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鉴别力和大局意识,要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和司法警察的组织纪律,忠于职守,严肃警容风纪。二是身体心理素质。这是司法警察素质的重要环节。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的性质、职责、任务及其工作特点、条件、环境等因素,决定了司法警察除具有普通人的身体心理特征外,还应具有其特殊的职业身体心理素质。主要包括健康强壮的体魄、持久耐抗的体能、坚忍不拔的意志和连续作战的精神、健康良好的心态等。三是业务技能素质。这是司法警察素质的根本。司法警察工作是法院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法定成员,其业务技能素质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审判权能否正确行使,也关系到国家法律能否得以准确实施。因此,作为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首先要熟悉掌握与法院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中存在不足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和审判机关各类人员职业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各门类的专业化建设都面临着新的和严峻的考验。就司法警察而言,由于各级法院重视专业化建设,特别是在队伍的教育管理、业务训练和服务保障等方面加大了力度,全面履行了工作职能,维护了国家法律尊严,专业化建设水平从总体上看是在不断提高。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整体水平还不高,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训练、指挥监督、工作方式、装备保障等方面,基本上简单套用其他警种和行政人员的有关制度和模式。有些困难和矛盾还比较突出,离审判工作的要求和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目标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警务工作的开展,也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开展,迫切需要认真加以解决。当前,司法警察在专业化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识不到位,理解有偏差。在专业化建设这个问题上,有的同志认为,在人民法院,法官是主体,法官的专业化就代表整个法院的专业化,司法警察是审判工作的配角,无须专业化;一些同志认为,司法警察队伍组建起步较晚,是人民法院一支年轻的队伍,专业化建设有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可以慢慢来,平时司法警察工作只要尽心尽职地去做,不出问题就行;还有一部分同志觉得专业化建设高不可攀,制约因素多,矛盾和困难突出,路还很长,自感信心不足,力不从心。

  (二)专业化水平不够高,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由于法院内部体制、制度的原因和外部的影响,客观地讲,司法警察这支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长期以来对司法警察选任的“门槛”过低,在人员的“进口”上随意性大。比如,法院有的通过竞争上岗、转岗、外单位调进、军转干部安置、招录合同聘任制司法警察和少部分兼职司法警察,加之有些司法警察没有经过严格的专业化培训就进入了司法警察队伍的行列,司法警察职业的特殊性被忽视,年龄结构普遍“老化”,上述原因导致目前司法警察职业“大众化”,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三)重使用轻训练,工学矛盾突出。主要体现在没有严格遵照《司法警察训练大纲》的要求,有的单位训练内容不全,训练时间不够,训练考核不严。究其原因主要是警力少、任务重,频繁用警,工作严重超负荷,往往是重使用轻训练。

  (四)培训体制不健全,训练水平不高。训练体制是影响训练质量的关键环节,司法警察系统在全国范围内至今没有一所专业性的学校,司法警察学历层次偏低,专业理论知识匮乏,训练水平不高。司法警察的教育训练从上而下没有专门的培训体系,现有的司法警察训练基地条件亦各不相同。有的单位存在着有时间就训,没有时间就不训;想起来就训,想不起来就不训;临时感到缺什么就训什么;往往是重体能和技能训练,而忽视专业理论知识的培训;在训练科目上“以偏概全”,在训练内容上“以主代次”,在训练方法上“以训代考”,在训练保障上缺教员、缺教材、缺器材、缺经费;甚至有的单位把训练计划立在纸上,挂在墙上,而实际没有落实。长此以往,导致训练一直在低层次上徘徊。

  (五)调研能力不足。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之所以专业化建设进程慢,司法警察工作起色不大,究其原因,就是平时对法律理论、专业知识、边缘知识学习不多、掌握不全、了解不深,理论性研究不够,形成理论与实际脱节。有的司法警察能“武”不能“文”;有的司法警察只顾埋头苦干,不抬头看“路”,成了“事务型”、“公差型”的司法警察;有的司法警察对本职工作调研能力弱,缺乏理性思考,特别是有的领导理论水平低,对调研不关心、不重视,当工作中遇到问题时总是“绕着走”,当遇到困难时总是“低下头”,当遇到棘手问题时总是“无招数”,抓队伍建设上工作平平,政绩平平,这些都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的进程。

  五、推进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司法警察专业化是一个包含内容丰富、涉及关系复杂的改革过程,法警的专业化将与法院的整体司法改革一道向前推进,不可能孤军深入,而且将是一个较长时间逐步摸索、实践的渐进过程。在司法警察专业化过程中,本文认为还应当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要善于抓住司法改革的机遇。司法警察的专业化应当与法官职业化改革密切配合、主动参与、同步运转。应当说,法官职业化的推进带动了法院整体的司法改革,也给法警专业化提供了空间和机遇。法警专业化离不开法官职业化的推动和支持。因此,司法警察应当积极主动地与法官职业化相对接,充分发挥自己的司法警察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审判改革提供优质的服务,赢得各部门对法警工作专业化的肯定和支持。同时不断探索、总结法警专业化发展规律,使法警专业化符合、适应法院工作特点的要求。

  (二)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应以提高干警素质为重点。专业化的法警队伍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提高主体素质,是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的关键。因此在专业化建设过程中,要以干警素质的提高为重点,在注重量扩张的同时,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培养法警优秀的司法品性和良好的职业技能,使警员具备大局意识,忠诚于法律信仰,有高尚的道德品行,优雅的人文素养,坚决果敢的性格气质。要通过干警素质的提高来加快司法警察专业化进程。

  (三)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应着力打好制度基础。司法警察专业化,这是一个稳步推进的渐进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加强对法警工作规律和特征的实践、总结,并根据时代的需要,适时出台相关的制度,以制度作为专业化进程的成果载体,同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推动专业化的发展进程。因此要着力抓好制度建设,不断与时俱进,勇于创新,是法警专业化进程的重要环节。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内部的一支特有的准军事化力量,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和内务保障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法官职业化的发展,对司法警察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提供了难得的机遇。虽然我们对此项改革的认识还不够深入,但我们可以借鉴改革先进经验,克服阻力,排除困难,不懈努力,找准目标,坚决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化进程,增强队伍整体素质。随着我国法制的发展,法律的文明和法律的文化传统的重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良好形象将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在这里重点要注意警员的专业化制度建设,要不断提高司法警察人员的整体素质。最主要的是要改革用警制度,严把“进人关”。欲进入法警队伍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有献身司法警察事业的敬业精神,在文化水平上一般要达到法律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层次,同时应当有健康的体魄和吃苦耐劳的精神,能胜任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任务。应当从警官学院或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中遴选出符合条件人员,由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录用公务员的程序、方式择优选用,确保进人的质量符合司法警察的专业化要求。

  (四)建立专业化的评价机制。法警专业化评价机制首先包括对法警工作如何考核。目前全国法院没有统一的标准,大多数法院一般参照办公室等司法行政人员的评价机制,并不能准确地反映法警工作的特点及工作实绩,不利于激发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司法警察的专业化发展,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对于司法警察工作做出准确的概括,明确法警工作的各项标准和奋斗目标。目前,部分人民法院在这方面作了有益的尝试,他们把法警的八项基本职责,加上政治学习、技能训练等内容进行量化考核,根据各人完成的工作数量、质量进行分值化计算,并以此作为法警工作业绩的主要评价依据。这一制度运行以来,对法警工作、学习积极性的调动、专业水平的提高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法警专业化发展后,应当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考评体系和激励机制,要突出干警素质的迅速提高和各项警务任务高质完成。同时,应当建立对法警的职业监督和惩戒制度。法警的司法警察权的独立行使应以受到严格的监督为基础,要建立权威性的对行使司法警察权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只对法警个人进行监督,还要对司法警察权行使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把预防和惩治滥用、乱用司法警察权寓于对法警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一旦发现有违法乱纪、滥用司法警察权的行为,坚决子以惩戒处理。

  (五)形成专业化的法警文化氛围和思维方式。法警专业化要具有自己职业独特的传统和气质,必须形成自己的文化品位和思维方式。在执法过程中,专业化的法警还必须具有自己特有的思维方式,要积极、主动地进行诉讼秩序的保障,要有敏锐的观察力、分析能力,能够对案件当事人、旁听人员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准确做出结论,果断处置出现的情况。

  (六)以科学发展观完善司法警察的职业保障。发展观是对发展的本质、规律、动力、目的和要求等问题的基本看法和根本观点。科学发展观,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党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中提出的,其内涵十分丰富。首先,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摒弃传统的把人作为工具和手段的物本主义倾向,把人的发展作为最终目标。其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全面是指各个方面都要发展;协调是指各个方面的发展和发展的各个方面都要相互适应;可持续是指发展必须保持持久性和承续性,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最后,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所谓统筹兼顾,就是总揽全局、科学筹划,协调发展,兼顾各方。要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正是一个在强基固本的前提下,不断寻求和实现司法警察自身发展的过程,其必然受到这样或那样的“发展观”的指导和影响。笔者认为,在司法现代化建设不断深入的今天,我们只有跟上时代的步伐,用科学发展观去指导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才能使这支队伍适应形势的需要,经受住现实的考验并切实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处理好职业化建设与司法警察日后出路之间的关系。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要求,目前很多法院已采取了司法警察聘任制,除领导干部和少量骨干外,在35岁以后,大多数法警都需“转岗”或流向社会。作为干警个人而言,面对如此情形,谁都不可能没有“后顾之忧”。正所谓“人心不稳,一事无成”,如果领导者和管理者对下属必将面临的“出路”问题不闻不问,只片面地强调“职业化”,不仅是不负责任的,也必然是徒劳无功的。笔者认为,坚持以人为本,处理好职业化建设与司法警察日后出路之间的关系,是我们必须把握的原则,也正是实现职业化的根本前提和必要条件。

  首先,必须强化思想政治工作,解决的思想问题。要明确指出司法警察年轻化的要求及其客观原因,让干警正视问题,理解自身职业的特殊性,同时深刻体会到组织上对干警“出路”问题的关心和重视。要让干警树立自强自立的观念,化压力为动力,不断充实自己,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特别是文化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做到在“转岗”之时能以“强者”、“能人”的身份和条件供组织或社会的挑选。必须适应职业化的要求,切实担负起自身职责。要明确这样一个观念:任何消极懈怠的做法,不仅于事无补,而且可能导致个人“在岗”期间就被“淘汰出局”。

  其次,应完善用人机制,关注的保障问题。聘任制法警的保障问题,涉及体制、经费、就业环境等多种因素,需要法院系统和社会各界长期的共同努力,就目前而言,笔者认为,法院应及时与本辖区的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建立有关聘任制法警的一整套保障制度。笔者认为,此项工作事关辖区司法环境、司法水平的改善和提升,只要法院系统加以重视并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党委、政府是应该也可以给予法院支持的。将工资、医疗、养老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聘任制法警个人帐户,按规定足额入帐发放。另可定期在帐户内存入一定经费,作为解聘后的生活补助费,给解聘人员一个就业的“缓冲期”。尽早与地方人事部门特别是“人才交流中心”等部门建立起良好的协作关系,以“人才储备”、推荐、交流等多种形式,尽可能地为解聘人员提供更多的二次就业机会。建立由下而上的晋升制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从聘用制的优秀法警中遴选出警队领导干部,逐级晋升,对达到一定职务、级别、警龄的,可在法警岗位上退休,要一视同仁,重视“人”的发展问题。对聘任制法警,应与在编干警一视同仁,在解决好工学矛盾的基础上,为他们提供各类在职教育、培训的机会,同时,应积极支持他们参加司法考试,以及适合于其个人发展的相关专业的学历教育,为他们实现自我深造和个人发展创造条件。笔者认为,在切实关心干警的切身利益和发展前途的基础上,抓好职业准入、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形象、职业保障和职业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职业化建设必将取得事倍功半的成效、坚持“统筹兼顾”,处理好“双重领导”之间的关系。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即既受本法院领导又受上级法院职能部门的领导。笔者认为,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做到总揽全局,科学筹划,协调发展,兼顾各方,科学筹划。强化司法警察工作的前瞻性、规范性和计划性。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司法警察实行“双重领导”,就更应当有一个统揽全局的前瞻性、制度性工作规划。笔者认为,这项规划应由上级法院职能部门牵头,下级法院共同参与制定。第一,应明确基本原则,司法警察职责范围内工作优先于职责外事务的原则,以期上下级法院共同遵照执行。充分调研和论证,了解和把握各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人员、装备、训练水平以及上一年度的工作量等第一手资料,科学、合理地拟定各下级法院的调警量、训练内容、时间和方式等工作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实行局部、微量的调整。应充分考虑下级法院在用警上的实际需要和困难,尽可能予以照顾和体谅,凡确需调警的,除通知下级司法警察队伍外,应及时与其法院领导班子进行沟通,以避免下级司法警察队伍工作上的被动。第二,应统筹兼顾,避免集中、频繁调动某一或某几个下级法院的警力。在培训、训练上,上级法院应发挥资金、技术、装备、场地等方面的优势,为下级法院提供便利条件。作为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应确立“大局意识”、“全局意识”,积极支持上级法院的整体性工作,如有警力困难或准备动用大量警力时,应及早向上级法院反映,以使上级法院有调整工作部署和计划的时间。作为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应全力发挥桥梁纽带的特殊作用,全面、及时、客观地对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相关信息进行“互通”。同时,应努力提高自身的队伍素质、工作效率和机动应变能力,从根本上保障“双重领导”的工作要求。一是,应在思想上摈弃陈旧观念,确立改革意识、创新意识和发展意识,以崭新的思维方式去应对司法现代化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的新问题、新要求,如在保障功能上实现从“重刑轻民”到“全面保障”的转变,在工作重点上实现从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转移到全面营造法庭庄严氛围的转变,切实将司法警察的工作提升到更高的层面。二是,应全面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从根本上保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强化管理和考核,端正工作作风,严明工作纪律。加大培训和训练力度,提高职业能力特别是灵活应变能力。从优待警,科技强警,重视法警队伍的物资装备建设,为法警队伍的成长和成熟提供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和可靠保障。惟其如此,才能真正使司法警察队伍实现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从而真正为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全面、优质而可靠的服加强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的思考与对策。

    (七)严格控制招录标准,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保证专门人才的输入。法院应按照公务员的条件和程序择优招录司法警察,原则上每隔三至五年应补充新法警,以便形成合理的年龄梯次。法警部门的人员要逐步达到大学本科学历,在专业上倾向于警务专业和法律专业。对于法警人数没有达到编制比例要求和近年来未补充新警的法院,可适当放宽条件,确保进口畅通。应注重内部选人,站在有利于法警队伍建设、有利于发挥作用、有利于保持工作连续性的角度,从其他业务部门长期未过司法考试的人中,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严格条件,确实把那些思想好、有能力、懂业务、作风硬,且本人又愿意从事这项工作的干部选调到法警岗位上来,使他们真正到其位、司其职、尽其责、展才华、作贡献。加速专业化人才的成长,可采用缺编司法警察的基层法院统一申报,然后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筛选,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文化和身体素质考核,然后统一招录的方式予以解决。

   (八)开展有特色的教育活动。要重视抓源头,通过先进性教育建立完善队伍的管理制度,规范履职行为。要重视法警职业道德品质,对司法警察队伍职业道德的培养与塑造,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逐步形成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只有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形成教育培训长效机制,才能适应法院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才能更好地为审、执中心工作服务。同时要注重培养复合型司法警察,把技能训练与业务培训等有机结合起来作为司法警察考核的重点。警务技能是警察队伍综合技能素质的反映,尤其是在处理突发事件及暴力抗法等严重违法行为时,能否迅速平息事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按照司法警察训练大纲的要求,根据各级法院自身特点,制订出严格的技能训练计划和科目,分阶段逐项展开训练。制订下发教育训练计划,确定训练重点,分级按层次组织训练,严格训练方针,切实抓好军事训练,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警务技能水平。还可以与武警部队、警察学校、法律院校及相关培训基地“结对子”,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以保证训练的针对性、连续性和实效性。要注意组织以执法依据为前提,以法律法规为核心的理论培训。制订专门的业务学习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坚持每周组织法警反复学习相关法律规定、审执业务知识和相关文件。激励法警积极参与业务知识、电脑知识、综合知识的培训,采取多种形式,不断丰富司法警察的学习内容,拓宽理论学习的渠道,提高全体法警掌握现代科学知识的能力和运用网络技术资源开展工作的能力。要实现人才良性循环,鼓励和支持在岗司法警察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通过司法考试的司法警察要适时调整到法院业务部门工作。可以制定专门的司法警察转岗办法,以相关庭室和警员的双向选择为根本,兼顾队伍的稳定性和灵活性。对通过司法考试或取得其他相关资格证书具备转岗资格的司法警察进行一定的转岗限制,对在司法警察岗位上工作五年仍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大学毕业生、研究生等,要通过培训、安排锻炼岗位等办法帮助他们提高法律职业能力,为转岗作好准备。要不断提高岗位履职能力,首先要以部门为单位,对法警职能细化分工,以专业组的形式分工负责警务保障、安全保卫、看管押解、协助执行等工作。定期对各专业组的人员进行轮换,使每名法警都能掌握不同的警务技能,满足法警的个人成长需要,全面锻炼法警的职业素质,增强法警的岗位胜任力。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为专业化培养提供制度保证在法院司法警察专业培养的道路上,特别要注意建立、健全制度并不断创新机制,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以警衔晋升培训为依托培养人才。警衔晋升培训工作是加强法警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有力抓手,只有大力推进警衔晋升培训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全面提升法警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体能素质,才能够进一步加强法警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和机制是加强警衔晋升培训工作的关键所在,要严格按照“凡晋必训、不训不升、训前测试、训后考核”培训要求,加强警衔晋升培训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和科学性研究,将警衔晋升培训工作纳入到法警培训工作的总体计划中一起来谋划、一起部署,根据不同的警衔进行级别分类,按类别制订统一的培训项目、课时和评定标准。对考核指标进行细化、量化、设置权重,确定各个考核指标的具体分值,通过比较总分的高低反映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并对其实行“绩效挂钩”,以实绩评先、用实绩选人,增加法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促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另外,还要通过专业技能比武来促考核,把以考促学作为激发司法警察队伍争先创优热情、提升专业化建设水平的重要载体,根据外部形势的变化、自身工作职能的深化适时地调整比武考核项目,改进比武考核方式,增强比武考核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对于考核优秀的个人在给予一定物质奖励的同时,应优先对其进行立功受奖和提职、晋衔,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个人,当年不能评优秀,真正做到有奖有惩。要制定法警工作规范和安全防范联系制度,定期总结、评估、反馈双方在安全防范环节中存在的不足,从制度上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应积极探索司法警察协助法官工作的途径和方式,进一步规范参与执法的范围、程序、方式,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司法警察与法官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监督,提高办案质量。要切实推动司法警察依法履职方式的转变,实现从被动履职到主动履职的转变,从单一履职到全面履职的转变,从简单履职到深度履职的转变。

                        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建造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是形势发展的需要,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是保障完成日趋繁重的审判任务的需要。我们应该站在全局和未来的高度,认识和把握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机遇,紧紧围绕法院工作主题,依照新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和《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着眼警务保障能力的提高,大胆尝试,勇于创新,探索出一条符合自身特点的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之路,更好地打造一支现代化的司法警察队伍。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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