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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执行难”
作者:刘宏玲   发布时间:2015-11-19 11:17:36


    法院执行难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执行难”已成为阻碍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障碍,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为破解这一难题,各级法院和国家相关部门,采取了种种措施,以突破执行难的困局,然而,由于这一问题的形成有非常复杂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因素,尝试的努力成功的不多。本文在此对法院“执行难”的原因进行粗浅的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建议,以期为破解“执行难”问题添柴加薪。

  一、影响法院执行工作的诸多因素有:

   (一)强制执行立法的滞后是主要原因,应加快执行方面的立法是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人们对我国审判机关裁判执行状况的公认评价。

  (二)“执行难”除法院自身问题外,还有多种情形会导致执行无法进行,比如被执行人本身没有可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恶意拒执,以及地方保护等来自其他方面法院无法抗拒的干扰因素。化解这些问题,需要各方面的努力。

  (三)由于缺少法律、法规依据,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方式方法五花八门,加上执行人员缺少对执行工作的高度责任心和使命感,执行措施和方式方法难以穷尽。还有财产保全措施不力的情况,造成一些本来容易执行的案件难执行。

   (四)法院执行人员紧张、执行干警政治、经济待遇低,执行经费短缺,法院内部横向联系松散,使整个执行工作不堪重负。近来虽然一些法院的执行干警有所增加,但仍然不能适应执行案多人少的客观需要。目前执行干警的外出执行的交通、伙食补贴等都比较低,使干警无法承受,严重影响了干警的积极性和法院的执行工作。装备、通讯手段不适应,对付转移财产、抗拒执行、快捷反应能力差,也制约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法院内部横向联系也不到位,如宣传跟不上去,执行工作不能深入人心。法院由于受到经费、人员力量、人才等因素影响,有效的宣传工作也难以展开,宣传跟不上去,透明度不够,群众不理解,有看法、有怨气,不知道依法配合。

    二、“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提前介入案件。当前债务执行案件急剧增加的情况下,在审理此类案件的同时,执行干警应提前介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参加旁听了解被告人是否有给付能力、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有无转移财产的迹象,以便帮助原告人适时的,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保证案件审结后能够顺利执行。

  (二)创新执行方式。造成执行积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原因是执行管辖问题,即当地法院对难以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交叉执行、指定执行和提级执行,彻底打破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严重困扰。

   (三)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努力营造社会化执行大格局。基层法院,由于任务重、人员少,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执行力度,显然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必须借助于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开展工作,力求事半功倍的效果。法院必须争取直接同被执行者打交道的乡镇、村干部的支持,使他们能够融入法院执行队伍中来,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意义有更深的了解,发挥村干部的作用并通过他们在村民中宣传法院执行工作的性质和目的,让老百姓多一点有关执行工作常识。而且这样也有利于变村干部为被执行者暗地通风报信者为主动提供线索者,变消极协助执行为积极配合执行,使执行法官牢牢地掌握执行工作的主动权。

  (四)建立债务人公示制度。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向社会公布,降低其信誉度,进而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迫使其履行法律义务,以树立社会和商业信誉。

  (五)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对非法干预法院执行工作,甚至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法院执行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将追究相关责任,进行严肃处理,切实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干扰。

    (六)构建协助执行网络。要在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建立协助执行网络,将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纳入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以督促其积极主动的配合法院做好执行工作。

  (七)要注意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一些虽然为被执行人,也已经是社会弱势群体的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不能仅仅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而制定一些缺乏人文精神、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法律法规。

  本文针对法院“执行难”问题进行了粗浅的原因分析,并针对这些原因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希望这些对策能为破解“执行难”问题提供有益的尝试和借鉴,从而破解“执行难”问题,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和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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