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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需统一适用标准
作者:付晓斐   发布时间:2015-11-19 11:38:00


    一、对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录B中有“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 的规定。该标准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提供了依据。但在审判实践中,对此计算公式的理解和适用,确存在很大的争议或者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录B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资料性附录)

  B.1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B.2 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n n C=C1×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i=1 i=1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元;

    Ct——伤残赔偿总额, 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n Ih+∑Ia,i≤100% i=1

    B.3 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二、对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公式中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的解读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的附录B(资料性附录)中规定的“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公式中的Ia,是指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取值范围为0≤Ia≤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等于10%。存在一级伤残的,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与伤残赔偿指数不同,对于伤残赔偿指数有明确的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有相对应比例(指数),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附录B中没有具体说明如何适用,该如何浮动亦没有具体规定,从而导致各地法院在计算伤残赔偿金时,对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中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适用标准不统一。

    综合多地区法院的判决及参考专家学者的意见,本文建议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 的合理取值可固定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

    三、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的计算方法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取值为“二级为10%,三级为9%,……九级为3%,十级为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6 伤残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Ⅰ级(100%)到第Ⅹ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即伤残赔偿指数)为:一级 100%;二级 90%;三级 80%;四级 70%;五级 60%;六级 50%;七级 40%;八级 30%;九级 20%;十级 10%。

    下面举例说明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计算方法:

    1.甲因伤致残三处,构成八级、九级、十级,求甲的赔偿指数?

   最高伤残八级赔偿指数为30%;其他九级、十级的附加指数分别为3%、2%。

   甲的赔偿指数为:30%+(3%+2%)=30%+5%=35%。

    2.乙因伤致残五处,等级分别是:一处三级、二处四级、五级、六级各一处。最高伤残三级赔偿指数为80%,其他四级、四级、五级、六级的附加指数分别为8%、8%、7%、6%,乙的赔偿指数为:80%+(8%+8%+7%+6%)=80%+29%=109%,该种情况如何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加上其他残级的附加指数不能大于100%,即不能超过一级伤残。如果受害人有非常多的残级情况下,即使累加超过了100%(也就是已超过了一级伤残),最多也只能按一级伤残计算残疾赔偿金。另前文已述多等级伤残附加指数之和的赔偿比例不超过10% 。即该案例中伤残赔偿附加指数(8%+8%+7%+6%)总和不能超过10%,超出的按10%计算,因此乙的伤残赔偿指数应为80%+10%=90%。

  四、全国各地判决无统一标准

  查看中国裁判文书网各地法院判决书,多地法院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取值采用固定值“二级为10%,三级为9%,……九级为3%,十级为2%”,列举如下判决:

    1.(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416号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江书华与李万虎、顾瑞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伤残等级各部位分别为一个九级、两个十级。伤残赔偿金计算为22906元/年×20年×24%=109948.80元……”

    2.(2014)汉台民初字第01115号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程保平与汉中长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交通事故损伤评定为两处九级伤残。法院判伤残赔偿金伤残系数是23%……”

    3.(2014)北民初字第2579号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王启明与刘洪广、青岛万家康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原告交通事故损伤评定为两处十级伤残。法院判伤残赔偿金伤残系数是12%……。”

    4.(2014)辛民初字第40532号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杨占军、杨大庄与候亚博、娄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沧县天源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原告交通事故损伤评定为两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法院判伤残赔偿金为9102元/年×20年×(20+3+2)%=45510元……”

    5.(2015)湟民一初字第00054号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王海莲与被告陈立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原告交通事故损伤评定为一处九级伤残、二处十级伤残。法院判伤残赔偿金为19499元×24%×20年=93595元……”

    五、本省内也无统一标准

    本省(河南)法院对多等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计算也无统一标准,列举如下判决。

    1.(2013)禹民初字第491号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段玉良诉张乐、周冰倩、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交通事故损伤评定为八级和十级,伤残赔偿金计算为22398.03/年×19年×0.31=131924.4元……”

    2.(2014)鲁民初字第1744号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中国大地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与周玉兰、刘松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周玉兰伤残等级分别一个八级、一个九级。法院判伤残赔偿金伤残系数是33%……”(采用本文支持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取值)

    3.(2015)平民终字第34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与杨保山、杨付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杨保山伤残等级分别为一个三级、一个九级、一个十级。原审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判伤残赔偿金8475.34元/年×20年×伤残系数(80%+3%+2%)=8475.34元。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上诉认为原审法院伤残赔偿金计算错误。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原审法院伤残系数按(80%+3%+2%)的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采用本文支持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取值)

    4.(2014)汴民终字第1693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孙凤、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韩好俊、金战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伤残评定为一处九级、一处十级伤残。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伤残赔偿金伤残系数是21%……。”

    5.(2014)汴民终字第2001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公司与胡译丹、徐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伤残评定为二处十级伤残。一审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判伤残赔偿金伤残系数是12%,二审上诉人太平洋保险苏州相城支公司主张按照11%的伤残系数计算,二审不予支持,维持伤残赔偿金伤残系数是12%……”(采用本文支持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取值)

    六、全国需要统一计算标准

    对于多等级伤残赔偿的计算既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具有很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

  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各地法院判决书的比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确存在适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同一个法院的不同判决适用标准也不一致。即使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采取固定取值计算法,由于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指数),对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各地做法也不统一,有的是在取值范围内由法官自由裁量;有的是五级以下一个固定值,五级以上一个固定值。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适用标准不统一,导致同样的伤残等级计算出的伤残赔偿金金额却不同,这既不利于当事人切身利益的保障,也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综上,建议多等级伤残赔偿的综合计算方法中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可统一适用标准,取值为固定值“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

    (作者单位:河南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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