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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村组长开会决定砍伐香樟 4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5-11-26 13:10:14
本网讯(周军 黄斌) 身为村民小组干部,在未办理采伐手续情况下,通过集体开会决定雇人非法砍伐樟树,不料却因而触犯刑律,结果好事变成了坏事。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刘璞、刘侯、刘法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黄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刘璞、刘侯、刘法是弋阳县湾里乡官源村刘队组村干部,为了更好地开展本村田地调整工作,于2014年2月27日上午,在被告人刘侯家中召开了村集体会议,会议决定将生长在田埂上影响农业生产的树木砍掉,被告人刘璞、刘侯、刘法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许可下,雇请被告人黄珐对本村田埂上的香樟树、松树、杉树等树木进行非法采伐。被告人黄珐在明知没有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于2014年2月27日下午非法采伐了樟树、松树、杉树等树木。经勘查鉴定,被采伐香樟树123株,蓄积量17.18立方米;被采伐湿地松37株,蓄积4.63立方米;被采伐杉树102株,蓄积2.92立方米;被采伐其他阔叶林113株,蓄积12.25立方米,总蓄积量为36.98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黄珐于2014年7月2日主动到弋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刘璞、刘侯、刘法分别被弋阳县森林公安局追缴违法所得1000元、2000元、1000元,2014年7月2日,被告人黄珐被弋阳县森林公安局追缴违法所得2047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璞、刘侯、刘法、黄珐四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23棵,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刘璞、刘侯、刘法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珐主动到弋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交代了其全部犯罪事实,且在当日上缴了全部违法所得,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本案因村干部为了提高村集体的农业生产效益而引起,且四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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