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非法持有枪支被民警查获领刑2年
发布时间:2015-11-30 11:53:38


    本网讯(李能)  公诉机关于2015年11月24日向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郑有全非法持有枪支的刑事责任。

    2015年6月,大关县公安局在调查走访时,到大关县吉利镇营底村郑有全家发现其非法持有两支疑似枪支并予以扣押。2015年8月27日将犯罪嫌疑人郑有全抓获归案,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同年9月8日,大关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于同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2015年10月20日,侦查机关再次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执行逮捕。

    大关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征求被告人及公诉机关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日,公安民警在大关县吉利镇营底村民委员会洋坪村民小组走访调查中,发现被告人郑有全家中私藏两支疑似枪支及20发射钉弹等物品。经鉴定,郑有全所持有的其中一支疑似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改制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另外一支不具有致伤力,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枪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有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郑有全的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有全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有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郑有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有全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查获的枪支及20发射钉弹,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对判决没有意见,表示认罪服法。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