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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因同性恋倾向被曝光报复火烧派出所车库获刑
发布时间:2015-12-08 10:59:25
法律资讯网讯(江世金) 一名患有精神分裂症多年的青年男子,喜欢上一名年轻的警察“帅哥”,多次写信给“帅哥”表达爱意不成,在当地落下了“同性恋”的话柄,男子认为是“帅哥”把他的求爱信外传出了他的丑,于是对“帅哥”产生了仇恨,深夜潜入“帅哥”所在单位放火烧毁车库财物,以示泄愤报复出气。该男子最终为自己愚蠢的冲动的行为买单。近日,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被告人伍亮其,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是融安县大良镇农民。2004年时,被告人伍亮其喜欢上了在融安县大良镇木检站工作的一名年轻男子,他写信向该男子表达了自己的爱意。2006年,被告人伍亮其通过村民了解到他所喜欢的男子实为当地派出所的民警,于是他再次通过书信的方式向该男子表达爱意。 2012年,当地大多数人开始传闻被告人伍亮其是同性恋一事,导致被告人伍亮其的自尊心受到了极大的打击。被告人伍亮其怀疑是他喜欢的男子把他的求爱信外传,使众人知道他是同性恋的这一事实,于是他开始对这名男子及其所在单位产生了深深的仇恨。 2015年6月7日晚23时许,被告人伍亮其回想到往事后恼羞成怒,于是前往当地派出所报复。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伍亮其为了泄愤解恨,在派出所围墙外附近寻得木板,塑料纸张等助燃物,通过未上锁的后门进入派出所大院的车库内,用打火机将纸壳箱、塑料瓶等助燃物点燃,引发大火,随后他原路离开派出所。这场大火将派出所车库内的警车、发电机、空调机等物品烧毁。经价格中心鉴定,派出所被烧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68406元。 2015年6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伍亮其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审讯,被告人伍亮其对放火烧派出所车库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伍亮其在医学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正处于发病期;被告人伍亮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作案时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伍亮其犯放火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融安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融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亮其以泄愤报复为目的,放火烧派出所车库,将警车、发电机、空调机等物品烧毁,派出所位于大良镇中心位置,周围是居民区,从车库的四至界限看,车库的北面邻接邮政局,东面邻接派出所办案区,大火有危及不特定的财产、人身安全的危险性,影响和危害较大。被告人伍亮其年满十八周岁,已达到负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以被告人伍亮其犯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伍亮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放火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意见,他辩解称:因为派出所中有一个人做了对不起我的事,我就想烧那些东西出出气,让他难受。我认识到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希望法庭从轻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伍亮其因“爱”生恨,为对他所谓的“爱人”泄愤而故意放火烧毁“爱人”所乘用的车辆,犯罪对象指向明确,烧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6840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亮其犯放火罪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伍亮其系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但其作案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伍亮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伍亮其在本案中的行为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初犯、偶犯,无前科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伍亮其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近日,融安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伍亮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雨伞、打火机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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