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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醉酒幼女 两男子被从重判刑有期徒刑11年
发布时间:2016-05-06 15:49:18


    本网讯(程君)  少女醉酒熟睡,两男子见色起意,趁机与之发生了性关系,一时快活换来漫漫铁窗生涯,悔不当初。5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琪钦、韩耀成有期徒刑十一年。

    2015年11月21日晚上,黄琪钦、韩耀成相约与周某某(2003年2月23日出生)、唐某等五人在桂平市木乐镇韩某的铁棚屋内吃宵夜喝酒。当晚,周某某因不胜酒力便在该铁棚屋的一个房间内睡觉。夜宵散场后,唐某等四人相继离去,剩下周某某在屋内睡觉。黄琪钦、韩耀成经密谋后决定对周某某实施奸淫。22日凌晨3时许,二人趁周某某醉酒无力反抗之机,轮流对周某某实施了奸淫一次。

    我国《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二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被告人黄琪钦、韩耀成在未成年幼女周某某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之机,轮流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均已构成强奸罪。鉴于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田宇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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