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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法院公开宣判一起16人涉恶犯罪案件
作者:许皓景   发布时间:2018-11-07 15:10:26


庭审现场。
被告人出庭受审。

  11月5日下午,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聚众斗殴涉恶犯罪案件,16名罪犯受到法律严惩。由于该案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该院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人民群众等参与旁听,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及时发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通过司法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与陆某某某因债务追讨问题,两人发生口角,进而互相推打。后陆某某的同伙被告人钟某某等以及黄某的同伙被告人杨某某等到场,双方各自用匕首、长柄砍刀发生械斗,导致被告人钟某革、杨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随后双方逃离现场,各自去医院治疗。在医院治疗期间,双方人员互不服气,被告人钟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在电话中相互威胁、挑衅,在扶绥县某医院附近继续打架。被告人钟某某和被告人杨某某等人相继到达约架地点,经过短暂的争吵后,双方人员手持钢管、刀具等进行互殴,并使用自制的"拌炮"攻击对方,在各自手持钢管追赶对方过程中打砸路边停放车辆。在前后斗殴中,梁某某、周某某不同程度受伤,打砸轿车受损。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等人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其中涉案的钟某某等13名被告人均有盗窃、抢劫、非法拘禁、吸食毒品等前科劣迹。另查,被告人黄某某持有射钉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

  扶绥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杨某某等16人出于私仇、报复他人,纠集众人成帮结伙相互殴斗,破坏公共秩序,均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杨某某等犯聚众斗殴罪,黄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不等。

  据悉,扶绥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加强审判力量,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办案水平,确保扫黑除恶工作顺利、扎实推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目前为止该院共审结涉恶案件3件,切实增强辖区群众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同时,该院坚持在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以公开宣判、庭审直播、发布典型案例、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加大对专项审判工作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扫黑除恶"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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