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95后男子扮妙龄“动姐”诈骗男网友获刑10个月
作者:孙瑾/文 陆善男/图   发布时间:2018-11-16 13:18:13


庭审现场。

  广西恭城西岭乡95后男子林某佯装“动姐”,在微信上与男子王某谈恋爱,骗取钱财八千余元。11月16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据悉,2018年2月初,恭城男子王某在微信上认识了一名非常漂亮的恭城籍女性动车乘务员,网名“花颖”,相谈甚欢。不久,在未见面、未电话通话的前提下,他们就在微信里成为了男女朋友,互相以“老公”“老婆”称呼。从2月13日开始,女友以其母亲生病住院、还信用卡、买机票、买花等各种理由向王某借钱共计8034.16元。2月18日,女友向王某借汽车去桂林拉冰箱,王某信以为真,二话不说向其公司借了一辆皮卡车。随后,女友联系其表弟找到王某取车,由其表弟独自开车去桂林。不料,女友表弟在回恭城的路上,汽车翻车,车辆损毁严重、损失巨大。王某多次微信联系其女友,要求处理车子事宜,女友屡次找理由拒绝,直至3月2日,王某再也无法联系其女友。

  原来,恭城西岭乡95后男子林某见女朋友的表姐是动车乘务员,且形象好、气质佳,遂注册了一个微信账号,名叫“花颖”。林某隐瞒男子身份,冒充女友表姐,用表姐着乘务员制服的相片作为头像,发布完全复制表姐朋友圈的工作生活照片和信息,虚构其系动车乘务员的事实,与被害人王某聊天,继而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以骗取王某财产。

  2月18日,林某谎称去桂林拉冰箱,实则去桂林玩耍,并佯装“花颖”的表弟去拿车,因无证驾驶、驾驶技术不合格,在归途中出了车祸,继而身份败露。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8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