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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法院集中宣判5起扫黑除恶案件 25人获刑
作者:秦璠   发布时间:2019-07-31 13:22:13


集中宣判现场。
集中宣判现场。
集中宣判现场。

  7月30日,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组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宣判活动,由灵川法院院长石玉碧担任宣判组组长,依法对被告人赵某福等11人敲诈勒索案、杨某汉等3人寻衅滋事案、胡某等3人开设赌场案等共计5案25名被告人进行集中公开宣判。

  本次集中宣判2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八年不等的刑罚。活动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到场参与旁听。

  一、被告人赵某福、赵某生、秦某孙等11人犯敲诈勒索罪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7日,桂林金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桂林金三公司)与灵川县定江镇莲花村委苔塘村达成弃土堆放协议,双方约定桂林金三公司在定江镇西二环旁一处草坪(原地区水果场)堆放工程土方。而后,桂林金三公司经审批获得土方排放资格。2018年3月1日晚,桂林金三公司安排渣土货车开始运送土方到上述草坪排放。3月2日凌晨2时许,11名被告人等周塘村村民以上述草坪属周塘村所有为由,强行扣押运输土方的三辆货车,并要求桂林金三公司赔偿损失700000元,否则不放行车辆。定江镇政府工作小组及定江派出所民警多次对周塘村村民进行劝导,要求放行被扣的三辆货车,均遭村民拒绝。从3月2日开始,11名被告人等村民轮流拦守三辆货车,继续向桂林金三公司索要巨额赔偿款。直到3月12日,桂林金三公司负责人伍胜三将80000元交给赵某福等村民后,被扣押的三辆货车才得以放行。此后,该款项被11名被告人等村民私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福等11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11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判决11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赔被害人桂林金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元。

  二、被告人秦某红、唐某荣等7人犯敲诈勒索罪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7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秦某红在灵川县大境乡黄泥江村道与洞大公路交接处,遇到被害人雇请的10 台拉矿货车途经此地,并以货车压坏路面为由强行拦截,随后纠集另外6名被告等人向被害人索取了 10000元“赔偿金”。得逞后,秦某红等7位被告人将上述款项私分。2018年8月7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秦祖红在灵川县大境瑶族乡洞大公路九块田往大境乡方向公路旁,将另一被害人驾驶的货车强行拦下,并向其索取1000元过路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红等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7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判决7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秦某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余6人分别判处拘役三到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杨某汉、曾某平、蒋某明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1日晚23时许,在灵川县八里街一网吧内,被告人杨某汉等人以杨某汉母亲手机丢失被取钱为由,无故对网吧内的工作人员唐某、陈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的人身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认为,3名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结合案件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一审判决3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杨某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其余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四、被告人胡某、陈某荣、姜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在灵川县灵田镇开设赌博游戏机室供他人赌博,并雇佣被告人陈某荣管理赌博游戏机室的日常事务。被告人姜某在明知胡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博游戏机室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赌博机。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陈某荣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被告人姜某在明知胡杰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然为其提供赌博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决3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胡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余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被告人黄某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6日17时许,灵川县公安局民警在灵川县定江镇一小区,即被告人黄嘉斌的住处查获疑似毒品,之后对查获的疑似毒品进行扣押并称量。经称量,疑似冰毒19袋净重总计53.25克,疑似麻古两小袋净重总计2.48克,疑似大麻一小袋净重0.18克。经鉴定,以上疑似冰毒和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共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结合案件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下一阶段,灵川法院将进一步统一思想,毫不动摇地贯彻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严惩的方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敢打敢拼的敬业精神,聚焦黑恶势力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继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做到有的放矢、精准打击,确保办理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禁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打赢这场为期三年的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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