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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商家生产销售“毒油条”被判刑
作者:蓝启材 发布时间:2019-11-06 08:35:21
日前,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据了解,2015年至2017年11月7日间,被告人黄某在其经营的小吃店内生产、销售油条等食品,并在制作油条的过程中添加硫酸铝安(明矾)。2017年11月7日,屏南县市场监督局对被告人黄某小吃店进行检查,并将其当天生产加工的油条及面团进行抽样后送检。经检验,所送检的油条铝含量为800.6mg/kg,加工制作的面团铝含量达1240.8mg/kg,且据专家鉴定意见,涉案油条、面团严重超出食品安全限量标准,如长期食用或短期大量食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更甚者,在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被告人黄某经营的小吃店进行监督抽检时,发现其在制作馒头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遂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屏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故作出如上判决。 被告人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认定被告人上诉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民生,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守住法律底线,切不可为眼前利益而罔顾信誉、漠视百姓生命健康安全,切实保证食品安全。只有做良心食品,将维护市场秩序视为维护自身利益,才能获得更好的市场环境,在目前所营造的良好营商环境下将生意做大做强,使经营者真正成为良好市场环境的受益者。
责任编辑:
包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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