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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法院公开宣判41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作者:宋琪 张鹤燕   发布时间:2020-09-28 14:34:14


被告人出庭受审。

  2020年9月27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对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合等4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一案依法公开宣判。

  内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合、李某纠集、笼络被告人李某强、张某银、张某瑞等人,为攫取非法利益,利用创业家园别墅、李某办公室等场所为据点,逐渐形成了以李某合、李某为组织领导者,以李某强、张某银、张某瑞、张某军、李某庆为骨干成员,以李某飞、张某、冯某刚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安阳市文峰区前定龙社区、大定龙村及周边地区,多次进行强行承揽建筑土方工程、拉拢腐蚀党政干部寻求非法帮助和保护、采取拉拢、串通、吃请贿选等方式操纵、控制基层换届选举,长期把持基层政权。通过上述手段树立权威,获取经济利益,期间伴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内黄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以被告人李某合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卖淫罪、串通投标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行贿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六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卖淫罪、串通投标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行贿罪,数组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被告人李某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七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四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十七万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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