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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微信转账,分手后可以要回吗?
作者:叶丹   发布时间:2021-06-22 14:47:00


  恋爱期间的微信转账,分后后可以返还吗?

  “只要是正当的男女恋爱,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分手了当然要返还。”

  “属于赠与,不应该返还。”

  “像520、1314这样的特殊含义的转账, 不应该返还。其他的还是要返还吧。”

  “大笔的转账要还,小额的不应该要求返还。”

  ……

  看来大家对于彩礼的理解各有不同。那么,法院究竟是怎么判决的呢?

  案情回顾

  甲男、乙女自由恋爱半年后,2019年6月按当地风俗订婚,2020年7月乙女提出分手,甲男多次要求和好均遭拒。甲男2021年诉至法院,要求乙女及其父母返还恋爱期间的开支合计20余万元(包含微信转账、恋爱期间的日常开支、订婚现金彩礼、首饰和衣物等)。

  经查,2019年至2020年9月间,甲男通过微信先后30余次向乙女转账69980元(单日超过1000元的转账为62800元;单日转账未超过1000元的有7180元)。乙女通过微信先后近20次向甲男转款17020元(单日转账超过1000元的有15000元;单日转账未超过1000元的2020元)。订婚当日,甲男支付给乙女父母现金彩礼36600元,并购买了“三金”(金项链、金尾戒、钻戒)给乙女,给付了猪脚一只、酒两瓶、茶叶两包、米一袋、盐两包(物品的品牌、价值均无法查证)。乙女父母购买了价值3万余元的家具家电送至甲男家。庭审中,乙女当庭返还了“三金”。恋爱期间的日常生活开支及其他现金支付8万余元,乙女不认可,甲男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裁判结果

  一、扣除乙女微信转账给甲男的大额款项,乙女返还甲男微信转账支付的大额款项合计人民币47800元。

  二、扣除陪嫁物品折价,乙女父母返还给甲男彩礼人民币5100元,及订婚物品的折价16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6700元。

  三、乙女父母购买的陪嫁家具家电归甲男所有。

  四、驳回甲男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彩礼是为促成婚姻,男女一方向另一方附条件的赠与。根据法律规定,在双方结婚登记的目的无法实现,一方赠与的条件未成立且赠与钱款数额较大时,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但彩礼数额不能做扩大解释,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通过微信支付的小额转账,是出于对对方的爱慕,其目的在于促进感情,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就不应当认定为彩礼,应属于一般赠与,均不能要求返还。对于恋爱期间单日累计金额超过1000元的微信转账,结合我县经济水平,应认定原告基于社会风俗,为达结婚目的而作出的钱款支付,具有彩礼性质,不宜认定为无偿赠与,现双方已经无法缔结婚姻,乙女理应返还,但应当扣减乙女对甲男单日累计金额超过1000元的微信转账。故,本案可以认定的彩礼为甲男订婚当日支付的36600元及相关物品的折价1600元,为结婚购买的“三金”,以及恋爱间甲男通过微信转账给乙女的金额超过1000元的大笔转账合计62800元。但,乙女通过微信向原告彭文荣转款中超过1000元的金额为15000元,以及乙女父母购买了的陪嫁家具家电折价31500元,应当在返还彩礼的总金额中酌情扣减。甲男主张的恋爱期间日常生活开支及其他现金支付的6万余元,因乙女不认可,甲男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援引

  《民法典》关于彩礼的解释:
  1、首先,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礼金,指自古以来的一种习俗。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彩礼的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所以,按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得借彩礼名义买卖、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民法典》实施之前的法律规定:
  1、《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2、《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实践中,以下情形通常不能要求返还彩礼:一是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多年;二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三是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法官寄语

  依照我国传统习俗,男女双方在谈婚论嫁之时往往会给付一定数额的彩礼与陪嫁,订婚当日支付的彩礼现金及财物属于彩礼,未能结婚,理应返还,几乎没有争议。但对于恋爱期间的微信转账,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却有很大争议。
  恋爱时你侬我侬,为表达爱意时有微信转账,本身无可厚非,但较大数额转账时,最好说清楚,避免类似的“劳燕分飞”法庭相见。通过本案的审判,希望能够提醒热恋中的人们理性处理财物给付问题,遇到纠纷更须依法解决。
  通常,“520”“521”“1314”以及生日祝福、购买礼物等带有恋爱象征意义的转账,应属于一般赠与,不能要求返还。但并不具有特殊意义,单日累计转账金额又明显超过当地经济水平的微信转账,应当认定为彩礼,可以要求返还的。

  归纳起来,记住下面七句话:

  订婚宴后提出分手
  所收彩礼全额返还

  性格不和解除婚约
  财物首饰酌情返还

  转账带有恋爱象征
  相应款项无需返还

  转账金额超过常态
  对应金额属于彩礼

  恋爱期间互有付出
  赠与部分不予返还

  同居一年分手涉诉
  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同居多年或已生子
  彩礼共用无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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