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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一男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获刑1年
作者:伍春艳   发布时间:2021-11-10 16:26:40


被告人到庭接受宣判。
宣判现场。

  生效判决非儿戏,拒不执行需担责。对待屡教不改、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决不姑息、亮剑严惩。2021年11月9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韦某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韦某于2017年向债权人李某承租河池市金城江区建材市场的门面用于经营家具销售,双方约定门面月租金为1.7万多元。韦某雇请债权人王某对门面进行装修。后因资金紧张、生意亏损,韦某主动撤离李某的门面,尚欠王某装修费10.9万元,欠李某门面租金约11万元。

  因韦某拒不支付欠款,王某、李某先后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分别调解、判决,韦某应向王某付清装修款10.9万元,向李某支付门面租金及违约金11.19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判决生效后,韦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李某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依法查封韦某及妻子名下的一套商品房。后三方当事人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法院解封房产,由韦某自行出售该房产,所获房款用于支付王某和李某的各项欠款及案件受理费等27万元。

  2020年4月,韦某将其房产出售获款58万元,除将23万元用于偿还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外,余下35万元房款全部用于偿还其妻子名下信用卡欠款和其他个人债务,拒不执行法院裁决和履行和解协议。

  2020年6月18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将韦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院认为,韦某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韦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当天,金城江区人民法院集中传唤10名被执行人到法院旁听宣判,“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该院通过寓教于审的方式,并在宣判结束后组织被执行人进行集中训诫,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通过警示、训诫,3人主动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当场履行执行款4.96万元。对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欠款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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