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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发短视频“维权”涉嫌侵权 诉前调解赔礼道歉
作者:周丽燕   发布时间:2021-11-18 13:56:04


  抖音、快手……作为时下风靡的拍摄短视频的社交软件,给公众提供了更多的发言平台,成为当下很多人的每日必修。但在享受快意言论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因短视频而引发的民事纠纷。近日,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依托诉讼服务站,成功调处一起因发布短视频维权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今年年初,建阳麻沙镇一女子程某在同镇周某经营的首饰店清洗银饰,得知店内正在开展“以旧换新”活动,遂补齐差价将一对银手镯兑换成店内新款手镯。

  后周某在检测时发现其中一只银手镯是假货,立即联系程某要求将新旧手镯互换,程某表示那对旧手镯本就是十多年前从该店购得,若是假货也是当年周某经营的首饰店存在售假行为,拒绝退回新手镯。但由于无法提供当时的购买凭证,周某对此也不予认可,双方各执一词,争持不下。程某越想越气,随手在某短视频平台拍摄了标注文字为“某金店卖假货,欺骗顾客”的视频。当晚,该视频就得到不少的点赞及评论,给周某造成困扰。

  隔日,周某到建阳法院提交诉讼材料,要求程某停止侵害其名誉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收到起诉材料后,承办法官综合考虑双方发生纠纷的具体情节、被告行为的影响程度、范围等因素,在征求周某的意见之后,便委派至麻沙诉讼服务站进行诉前调解,并展开联动共调。

  调解过程中,周某情绪激动,对程某发布的不实视频所带来的名誉损害及经济损失感到气愤。法官、调解员一方面安抚周某,征求其诉求,锚定心理预期;另一方面对程某进行释法析理,使其深刻认识到在没有充分证据来证明其所发布视频的客观真实性的情况下,发布短视频,给周某及其商店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打破僵局,法官、调解员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从法理角度指出程某的错误行为,并从维护同镇相邻关系和商铺经营的长期稳定出发,悉心向两位当事人说法释理,促使双方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

  最终,在法官、调解员的反复释理下,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删除原视频,并承诺在该短视频平台上澄清事实,发布道歉信息,赔偿损失600元。周某看到程某道歉态度真诚,也自愿放弃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该纠纷涉及名誉权侵权,对于被告而言,事实清楚,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将会牵制其大量诉讼成本且影响原告商铺的正常经营,通过诉前调解方式,能够更好地将纠纷实质性化解。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利用短视频错误维权,效果可能适得其反。大家在享受快意言论的同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遵守法律规定,保护他人,更是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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