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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钱就举报?清流县一男子因敲诈勒索获刑
作者:肖达筠 林鹏峰   发布时间:2022-04-01 14:09:21


  举报权属于公民基本权利,但以举报揭发他人不法行为为手段进行敲诈勒索,最终也将难逃法网。日前,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1月9日晚,被告人邱某在清流县余朋乡某村山顶发现被害人邓某持改制射钉枪欲打猎,邱某以向公安机关举报邓某非法持枪相要挟,向邓某索要赔偿款20000元,并拍下邓某持枪的照片。双方约定邓某给付10000元,邱某便不进行举报。邓某于1月10日向邱某微信转账4000元,邓某的妻子兰某于2月1日向邱某微信转账6000元。2021年2月10日,邱某将其收取的1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退还给兰某,并到清流县公安局余朋派出所举报邓某非法持枪。2021年3月16日,邱某自动到清流县公安局余朋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清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举报相要挟,勒索他人财物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综合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出赃款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任何时候都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依法理性行使公民权利,莫让权利滥用成为谋取不法利益的手段,最终变“合法”为“不法”。同时,生活中如遭遇敲诈勒索,切莫因害怕或被勒索财物的数额较小就“私了”以息事宁人,应及时报警、注意保存证据,敢于、善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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